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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別重要史料中出現&ldo;飛養子&rdo;的說法是一種誤記,而非事實。最明顯的莫過於關於嶽雲第一次隨父親朝覲宋高宗的一條記載,見於李心傳所撰的《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六八:『(紹興三年九月庚申)飛養子云年尚少,上亦以戰袍、戎器賜之。』《要錄》是書的史料以高宗朝的日曆和《中興會要》為主,並廣泛參考了大量私家著述。出現一條&ldo;養子&rdo;記錄,很有可能是當時為皇帝記錄&ldo;起居注&rdo;的史官在沒有確認清楚事實的情況下憑自己的主觀判斷做了這樣的記載,而李心傳在編撰《要錄》時對這個陳述未加詳考直接照抄,或者從轉注了該陳述的其他官方史料上照抄而來。據我本人的推測,因為嶽雲的生母劉氏早年與嶽飛分開,嶽飛在紹興三年帶著十五歲的嶽雲朝見時,自己的現任妻子和他結婚才不過四年。而據其他史料記載,嶽飛有前妻劉氏這件事直到紹興八年才被宋高宗(朝廷)知道,因而紹興三年時在離嶽飛的私人圈子較遠的朝廷(如史官,而非軍中)造成某些誤解也是有可能的。如果真有這個謠傳,到此也就是它的最大程度了。
3但是,我們有相當大的理由相信這個誤解至少在嶽雲被害時已經解開了。如前文所述,《嶽少保誣證斷案》中揭示的刑案原件中已正確地使用了嶽雲是長子的說法。並且,同樣是《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在卷一四三中提到嶽雲在冤案中被誣陷的罪名:『飛長子左武大夫、忠州防禦使、提舉醴泉觀雲坐與憲書,稱可與得心腹兵官商議,為傳報朝廷機密事。』這裡又稱岳雲為長子,這顯然是因為《要錄》的編撰者取材於不同的記述,而疏於與紹興三年的記載對照核實的緣故。
4《宋史》成書於元代,編撰者多半不會特意去考辨嶽雲與嶽飛的關係這種小細節,則很有可能同《要錄》紹興三年的那條錯記一樣,是因為照抄了某條錯誤的日曆。由於當時的一些歷史原因,《宋史》那麼龐大的工程竟然拖到元順帝至正三年才開始編撰,有關史臣只是在宋朝大量的國史、要錄和會要的基礎上稍加裁剪,僅用了兩年多的時間編撰完畢,這種級別的小誤恐怕對他們來說不算什麼,《宋史》中的缺漏謬誤處比這更嚴重的還有不少呢。
5《金佗續編》卷第十三之《先兄甫等復官省札》中引用了嶽雲妻鞏氏所上的一個申狀,內有:『伏睹(紹興三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同奉聖旨指揮,故嶽飛與追復元官,以禮改葬;訪求其後,特與錄用。氏故夫雲見有男二人:甫二十五歲,申二十二歲,女大娘二十四歲;故夫弟雷現有男四人,經二十一歲……見在潭州同居,並系樞密親孫……&rdo;。這句話曾經被網友普遍理解為,鞏氏在強調嶽雲的兒女是嶽飛的親孫,以此作為嶽雲是養子的說法在當時已流行的證據。但如果你理解我上面所說的第1-3點,應該可以推測到嶽雲是養子的傳言也許根本沒有存在過,或僅是在小範圍的人群中存在過,如紹興三年被修&ldo;起居注&rdo;的史官誤會過。即使真的有過誤會或者傳言,可能在紹興八年嶽飛有前妻劉氏的事實被揭示出來時就已不攻自破了,所以到嶽飛、嶽雲被害時,刑案原件中已使用了&ot;長子&ot;的正確說法。鞏氏申狀中的那句話,重點不是&ldo;嶽雲的兒子是嶽飛的親孫&rdo;,而是&ldo;嶽雷的孩子們『並系阿翁樞密親孫』&rdo;,原文中『並系』與『同居』在語意上是相對應和接續的。因為當時嶽雷夫婦已亡故,宋廷訪求嶽飛後人特與錄用,總需要確認一下身份的真實性。在嶽雷夫婦亡故的情況下,由鞏氏來確認和她一起居住的嶽雷孩子們是嶽飛的孫子是合理並可以接受的。
6我也在網上看到過一種說法,認為岳珂寫《金佗粹編續編》時沒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