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和井田制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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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是古代奴隸社會的一項土地管理制度,萌芽於夏商時期,西周時期得到了發展與廣泛實施。這制度將耕地劃分為若干方田,每塊田長、寬各一百步,稱為"一田",總面積約百畝,由一名農夫負責耕種。田與田之間,道路和溝渠縱橫交錯,形成類似漢字"井"的形狀。
在井田制度下,領主強制庶民集體耕種土地,每一"井"包含九塊方田,其中八塊為私田,分配給八戶農夫,產出歸農戶所有;中間一塊則為公田,由這八戶共同耕作,全部收成歸屬領主。
然而,西周時期強調"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井田的土地所有權名義上屬於周王,農夫僅擁有耕種使用權。周王將土地分封給諸侯臣下,他們成為土地的實際領主,並定期向周王繳納貢賦。這些領主對所受封的土地僅有享用權,不可買賣或轉讓,同時,耕作土地的庶民亦被視為領主的附庸,無法自由轉業,一生都與土地緊密捆綁。
西周的各級土地領主將大片肥沃、位置優越的良田劃為公田,由田官管理。田官會在冬季安排勞動力,按勞動者體質及年齡進行兩兩配對,即"耦耕"。春季到來,庶民便在黎明時分被驅趕到領主的公田勞作,田官會在入口處清點人數,監督勞動過程,日落才允許他們收工。秋收之時,公田的豐厚產出皆歸領主所有。冬閒時節,庶民還需為領主從事雜役。
領主會將城市周邊較好的土地分給同族的平民,這些人居住在城內,被稱為"國人"。國人雖無需交納租稅,卻必須承擔軍賦和兵役,平日提供一定量的軍資,戰時則須披甲執戈,自行籌備作戰物資。國人可接受教育,學習禮儀和軍事技能,戰時充當士兵,但他們社會地位並不穩固,一旦戰事不利,很可能淪為奴隸。戰爭過後,即使返回家園,也可能面臨農田荒蕪,生活陷入困境。
至於遠離城市的貧瘠土地,則分配給居住在野外、被稱為"野人"或"氓"的庶民。他們遭受歧視,沒有任何權益保障,只負責為領主耕種土地和從事雜役,只有在完成領主田地的勞作後,才能耕種自己的一小塊土地。
西周中期,私田耕作者開始佔據部分土地,貴族間的土地交易現象漸現,標誌著土地個人私有制的萌芽。至春秋後期,魯國實行"初稅畝"政策,實質上承認了私田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權,井田制開始瓦解。隨著鐵器的普及和牛耕技術的推廣,封建地主對農民的新式剝削關係逐漸形成。至戰國時期,商鞅在秦國推行變法,明確提出"廢井田"、"允許土地買賣"等措施,確立了個人對土地的所有權,至此,井田制完全崩潰。
井田制是周朝的核心經濟體制,以此為基礎,周朝構建起了與之相適應的政治架構——分封制。在周朝建國初期,統治者開始大規模分封諸侯,主要物件包括同姓王族、異姓功臣以及古帝后裔。如周成王之弟叔虞被封於晉國,姜子牙被封於齊國,商王后裔微子啟則被封於宋國。
周公姬旦輔助周成王穩固政權七年之後,為強化周朝統治,他“制禮作樂”,制定了一系列維護君臣宗法秩序和社會等級制度。這套制度確保了周天子無可爭議的最高統治地位,同時透過血緣關係維繫,明確規定了王位繼承原則:以嫡長子繼承製為核心,嫡子為大宗,有權繼承王位,庶子為小宗,通常只能獲得一小片封地或作為嫡子的屬臣。若正室有多子,則以長幼排序,正妻無子,則在庶子中擇最長者繼位
周天子透過冊封,將其他庶子分封為各地諸侯,他們在各自的封地內建立諸侯國,與周天子形成地方與中央、小宗與大宗的關係。這些被分封的土地被稱作“諸侯國”或“封國”,其統治者即為“諸侯王”或“國君”,他們對封地內的所有資源,包括民眾、土地及其收益擁有支配權。諸侯在其封國內,也遵循嫡長子繼承原則,將其他小宗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