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章 搶你們不比搶銀行簡單多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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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章 搶你們不比搶銀行簡單多了?
“結合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上訴人認為,案發當天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對蔡美娟和張馳暴力催債,在對二人進行非法拘禁數個小時的過程中,屢次對其實施侮辱和毆打的行為。
雖然執法人員在接到報警之後趕到現場,但並沒有給出相應的處理,反而因其迅速離開接待室,導致上訴人張馳對其所處情況的危險性評價進一步升高。
因此在杜金亮四人再次阻攔其離開接待室,並且對其進行推搡、挑釁等行為時,四名被害人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對張馳和其母親蔡美娟的不法侵害,張馳在面臨緊迫的現實危險時,應當具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因此張馳的行為雖然造成四名被害人的傷害,但是其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依法應當不負刑事責任,一審判決認定張馳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該認定明顯有誤,請求二審合議庭予以糾正,並依法判決上訴人張馳無罪。”
任真的上訴意見還沒說完,庭上幾方的臉色就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變化。
除了蔡美娟和張馳,無論是公訴人,還是幾名被害人,又或者是旁聽席上坐著的眾人,多少都感到有些不可置信。
一審法院可是給張馳判了無期徒刑,你竟然敢打正當防衛,想讓張馳無罪?
“下面由公訴人發表出庭意見。”
法官也有點詫異,但還是指揮著c省公訴院這兩名公訴人開始發言。
“對於本案,本院認為c省h市公訴院在一審時的起訴書,還有c省h市中院的一審判決書,均存在認定事實、情節不全面的問題,對於本案的前因後果,尤其是案發當天的情況,雙方矛盾激化升級的過程,還有四名被害人在催債過程中的具體侵害行為,一審的認定存在遺漏。
結合本案的起因以及案發當天的情況,我們認為張馳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對此均未認定,在法律的適用上存在不當之處。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因此對於一審判決,應當透過第二審程式予以糾正。”
公訴人顯然也是習慣了在法庭調查時先行發言,所以今天的出庭意見都是提前寫好的,對於任真剛剛提出的上訴意見,則是沒有給出針對性的回應。
不過無所謂,現階段就是簡單的亮一下各方觀點,針對有爭議的地方,後面的辯論環節再說也不遲。
而聽完公訴人的發言,張馳和蔡美娟的表情頓時一鬆。
c省公訴院的意見,明顯跟h市公訴院在一審的意見完全不同。
h市公訴院一審時指控張馳涉嫌故意傷害,對於張馳的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則是沒有任何提及。
現在c省公訴院認為張馳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這場庭審從一開始就要比一審好上很多,只要二審的法官們不抽風,這最起碼能判個防衛過當吧?那就不會判無期了吧?
“幾名被害人,你們說一下你們的意見吧。”
李福軍等人坐在一起,沒有請律師,經過諮詢他們瞭解到,作為受害人,刑事訴訟請律師的意義好像不是很大,他們只需要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自己的請求就好了,所以幾名被害人商量之後,決定由李福軍代表大家在法庭上發言。
“我們幾個人的請求主要有這麼幾點。”
李福軍從兜裡掏出一張早就準備好的紙,雖然揉的有些皺巴巴的,但李福軍此時心裡還有點小得意。
瑪德,自從十幾歲出了學校,就再也沒碰過筆這種東西了,這次上個法庭,還鍛鍊了一下我這個寫作能力,還能借此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