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章 入罪與出罪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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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妙方的角度出發,她認為這種代購是為了幫助患者代購藥品才走私氯巴佔,因此,蘇妙方主觀上只有治病救人的目的,出於此種動機,她才會收寄這名代購的快遞。
所以蘇妙方並不是把氯巴佔當作了毒品的替代品使用,不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不符合走私、販賣毒品罪的主觀要件。】
“按照透過客觀行為推定行為人主觀明知的方法,蘇妙方就算不知道氯巴佔屬於毒品,也可以認定她是‘應當知道’其運輸的是毒品。”
辛萬濤差點被任真的論證繞進去:“但是這個律師從普通人視角出發,把氯巴佔往藥品上邊靠,還說氯巴佔時毒品的代替品,這個論證就很有意思了。”
“是挺巧妙的,但是司法實踐裡基本都認定成毒品了,他說不是有什麼用啊?”
秦守東撇撇嘴,認為任真的小聰明屁用沒有。
“話也不能這麼說。”
宋永堅搖頭:“把氯巴佔認定為毒品,本來也只是辦案機關在訴訟過程中進行推論,論證其應當屬於刑法規定中的毒品。
但是人家律師跳出這個論證邏輯,給出了另一套思路,要是有道理的話,咱們還是得考慮一下的。”
【其次,本案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走私販賣毒品罪損害的是公眾健康和國家對於毒品的管理秩序,本案中蘇妙方的行為雖然可能違反了《禁毒法》,但是我們認為,在認定其行為是否屬於犯罪的時候,還需要進一步判斷其行為是否危及民眾的健康。
很顯然,蘇妙方的行為並沒有侵犯他人健康,沒有侵犯毒品犯罪的法益,甚至相反,蘇妙方的行為在幫助代購運輸氯巴佔的同時,也拯救了他人的生命。】
看到這裡,三名公訴人沉默了。
即使他們傾向於認定蘇妙方構成犯罪,但是也不得不承認,蘇妙方的動機確實是好的,帶來的結果也確實是好的。
從下級公訴院轉交過來的材料顯示,辦案機關在追溯到案涉氯巴佔的去向之後,並沒有將其作為涉案毒品收繳,而是把它們留給了那些正在用藥的病人。
蘇妙方寄走的那些氯巴佔,每一瓶,都送到了癲癇病人的手上,沒有哪怕一粒藥是被癮君子拿走當作毒品使用的。
【對於公訴機關釋放出不起訴的善意,我們非常感激,但是平心而論,我們堅持認為,本案中蘇妙方是不構成犯罪的。
雖然沒有了步入法庭被判處刑罰的風險,但是蘇妙方今後就變成了‘毒販’之身。
看似只是一個虛無縹緲的不良身份,但我想沒有任何一個人會願意揹負上這樣的稱呼。
按照公訴機關的邏輯,如果以後有癲癇患者的家人從國外購買了氯巴佔,就會如同蘇妙方一般,被認定為涉嫌走私毒品犯罪。
作為孩子的父母我們不能理解,為什麼我們的孩子或是這種病的患者,只是想吃上能救命的藥物,就需要患者的家屬付出坐牢的代價?
我們都更應該關注到的一點是,本案並不是個例,在最近這段時間內,由於與本案類似情況的諸多案件當事人被抓,國內以前為患者代購相關藥物的人不敢再出面了,全國的癲癇病患者都面臨著斷藥的現實難題。
雖然代購的這些藥販子確實涉嫌犯罪,但與之相比,千千萬萬等著這個藥救命的患者們,難道不比把這些代購者抓緊監獄更為重要嗎?
現在患者的家人們,連冒著坐牢風險救自己家人一名的機會都沒有了。
所以我們在此處提出申訴,希望上級公訴機關可以綜合考慮本案案情和現實情況,對本案當事人蘇妙方的行為做出合理認定,將現有的定罪不起訴更改為無罪不起訴。
這不僅僅是一個母親從罪犯變成合法公民身份上的轉變,更是我們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