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章 何謂行兇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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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章 何謂行兇
“你繼續。”
在葉秉文的示意下,任真繼續說了下去。
“再次,從防衛時間上看,張馳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
防衛應當在合適的時間內,這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性條件。
本案中,執法人員離開接待室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
執法人員的出現,本來應該讓事件得到一定的緩和,起碼現場不會發生太過劇烈的衝突,但是根據在案證據我們可以看到,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對於張馳和蔡美娟的不法侵害行為,非但沒有因為執法人員的出現停止,甚至還進一步升級,開始將張馳推至接待室角落。
在推搡的過程中,還伴有卡脖頸、按肩膀的行為,這時候張馳的處境相對之前,可以說是更加孤立無援。
一審判決書認為,張馳的持刀捅刺行為,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這個觀點沒有認識到案發當時現場矛盾其實是激化了的,對全案事實沒有進行全面整體的看待,造成了認定事實的不全面。
張馳持刀捅刺的時候,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不但存在,而且正處於升高的過程,張馳面臨的危險不斷增加,因此張馳的防衛行為整體來看,應當是適時的,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僅僅是針對張馳的捅刺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任真就論述的如此之詳細,無論是法官還是公訴人都已經聽出,任真是從正當防衛的五個基本要件出發,一個一個剖析張馳行為的防衛性質。
“最後,從防衛物件看,張馳的捅刺行為僅針對不法侵害人,也就是本案的四名被害人。
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事實正當防衛,這是正當防衛的物件性條件。
本案中,張馳持刀捅刺的物件,包括了杜金亮、李福軍、嚴兆生、郭天明四人,根據在案證據我們可以得知,這四人均參與了對張馳和蔡美娟的違法討債、非法拘禁。
因此根據四名被害人對張馳母子實施的侮辱、拘禁、毆打等行為,可以認定該四名被害人是不法侵害人,張馳的防衛行為物件無誤,符合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
防衛物件這個點一出,李福軍四個人更加的坐不住了。
雖然任真屢次提到他們是被害人,但是什麼叫“被害人是不法侵害人”?這不是指著鼻子在罵我們嗎?
但剛剛被法官訓斥過,幾人只能在心底暗暗詛咒任真,卻不敢在法庭上再造次。
“最後的防衛結果方面,應該會涉及到其他法律適應的討論,在此暫且不過多展開。
綜合以上對張馳防衛意圖、防衛起因、防衛時間和防衛物件的分析,上訴人認為,張馳在案發當時,其捅刺行為應當具有防衛性質。”
終於說完,任真坐下,公訴席上,劉文仁有些幽怨的看了任真一眼,不情願的站了起來。
你分析了這麼多,留給我說的還能有幾句話?
可是我要是不說些什麼,豈不是顯得我這個公訴人很沒有水平?
“公訴人開始吧。”
葉秉文正在仔細分析任真剛剛的意見,頭甚至都沒有抬一下。
“對於張馳在案發當天持刀捅刺的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公訴人的意見如下:
根據現有的證據以及認定的事實,可以確定在案發前幾個小時,杜金亮等四人對張馳和蔡美娟實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為,並伴有侮辱和對張馳有拍打、推搡、卡頸部等肢體上的行為。
當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又離開之後,張馳和蔡美娟想要跟著離開接待室時,杜金亮等人立即上前阻止二人離開,並對張馳實施推拉、圍堵等行為。
在張馳從桌子上摸到尖刀並對其發出警告之後,杜金亮等人還是出言挑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