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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弄了這一天,我到底犯了啥罪?觸犯了《刑法》哪一條哪一款?”鄭安
慶強打精神問。
提審人員收拾著訊問筆錄:“你的問題暫時在《刑法》上還找不出來,但我們
懷疑你犯了法!”“要是別人懷疑你犯了法,是不是也把你關進監獄裡?”鄭安慶
顯然抓住了提審人並沒有慎重考慮的語言,予以反擊。
提審人並未發火和顯出異樣的難堪表情,他仍舊收拾著桌上的東西,順勢抓起
即將要裝入紙袋的拘傳證衝鄭安慶亮亮:“拘留你是經過公安局長批准並辦過合法
手續的,拘得對不對,你現在問還有點為時過早。我們只是奉命執行公務,退一步
說,即使抓錯了,也會有人給你負責。”“你們這是違法行為!”鄭安慶突然從椅
子上站起來,高聲叫喊,大有和提審員作一番殊死搏鬥的勢頭。
提審員本來已經邁動的腳步又停下來,以驚異的目光打量著鄭安慶,剛才的溫
和氣度一掃全無,極為憤怒地說道:“鄭安慶,你不要太猖狂了,你有無問題我們
正在審查,像你這樣的人,即使最後審查沒事,也要給你找個事。”提審人說完揚
長而去,身邊的人員將鄭安慶押進看守所。
7 月5 日,鄭安慶在看守所向臨潼縣檢察院發出了呼籲:
我的申訴與控告
臨潼縣檢察院檢察長:
我叫鄭安慶,男,現年40 歲,是秦俑館陳列部美工。今年5 月被驪山分局拘
留於縣看守所。在已監禁的兩個月內,由×××和我館的×××提審過5 次。時間
是5 月11 日、14 日、15 日、27 日及6 月23 日。
……我曾多次向監所提出要給您寫信,但遭拒絕。在6 月23 日的提審時,我
向×××又提這個要求,回答是,“不管,你向監所提。”為什麼《刑事訴訟法》
第十條規定的被告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在這裡就得不到保障?我不明其因,在終於得
到獲准後,我向您的申訴和控告茲述如下:
一、案情簡述(略——作者)
二、拘留是×××館長對我由眼紅、嫉妒而產生的迫害(略——作者)
三、是功還是罪:我跟原野茂和白霞洋的交往是在我國法律及政策允許的範圍
內,以互相尊重、互相學習、增進中日兩國人民間的相互瞭解而建立起的同行朋友。
我指導他學刻印,他指導我學日語,並交流各自的書法篆刻作品,有益於提高學識
水平。他二人的學生中有好多人喜歡我的篆刻,國外有我的知音,作為一個從事藝
術的人來說,自然感到欣慰。我給他們刻的印章,都刻有較長邊款,介紹西安的名
勝古蹟。“金石不朽”,它將成為宣傳中國燦爛文化的歷史見證。這是益事而不是
壞事。
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和受教育的權利,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和其
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篆刻是藝術的一種,是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結合。我從事篆
刻並給日本人治幾方印,不能是犯法作為。他們給我匯的款中,除了印料、郵費和
代買“文房四寶”的錢外,自然還有我的藝術創造勞動價值。且他們的匯款是外匯,
我能透過自己的勞動為國家的外匯收入增磚添瓦,同樣是益事而不是壞事。而國家
給我兌換的人民幣我幾乎全部存入銀行,正是“踴躍參加愛國儲蓄、積極支援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