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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樓下那群人入手來準備材料、明確辯護方向。可是,《刑訴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以上兩條說明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被告方是無權向受害人一方取證的,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禁區!這樁案件好似又一次走入了死衚衕……
在李珊和劉律同樣愁眉不展時,一陣急促地來電鈴聲響了起來,劉律拿起手機一看,朝李珊說道:“是王琳。”說著,接起了電話。李珊暗自搓手緊張地想著,王琳不會因為這麼久了她兒子還是關押在看守所裡而對我們所有意見吧,可別說是我們頂著壓力繼續代理這個案件了,她那邊違約了,當然了高額的違約金對於她來說不過就是一個數字罷了,可千萬別啊……在李珊深陷在自己的思緒中時,劉律那邊已經結束通話了電話。
就見劉律喊了兩遍“李律”後,李珊都像被定住了一般毫無反應,劉律心想“這孩子這是咋啦?”所以在李珊回神後,劉律第一句話就是:“明天你不用來律所了,給自己放一天假吧,心理壓力太大身體是吃不消的。”但此時李珊顯然沒有理解劉律的話外之音,忙道:“王琳打電話是做什麼啊?”劉律一聽這話,這丫頭是一點兒沒聽到自己剛才和王琳的談話內容啊,於是重複說道:“行了,你先回家休息休息,就算要上戰場,你沒有個好身體也是白費。無論到什麼時候都要記住身體是革命的本錢。”劉律說完示意李珊趕緊下班回家修養,李珊見劉律雖然完全沒有告訴自己談話內容的意向,但是見到劉律一如往昔的淡定,莫名地感覺事情應該還不算糟吧。
就當個給自己放一天假了,最近也真是太累了,身心俱疲的累,誰懂?於是,李珊回到辦公位拎起手包就回家了。
所以本案到底能否取保成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