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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珊和陸舜曦的聊天框
李珊:“謝謝舜曦,我感覺這兩天好確實是感覺微微的又有一些僵硬,那麻煩舜曦路過律所的時候微我一下,我馬上就下樓取,絕對保證不耽誤陸醫生時間!”
陸舜曦原本看著李珊又給自己發了一條微信後很是開心,但李珊居然說的是下樓取,那這意思是取完再回去工作?陸舜曦想著這可如何是好呢?不過等李珊下樓再說吧,關鍵現在陸舜曦實在是沒有什麼可聊的話題可以拋過去了!
陸舜曦:“好的,等我微你”
公正律所內,李珊開始著手起草著高迪幫信罪的辯護詞。因為高迪幫信罪的整個犯罪事實很簡單且高迪認罪、那麼一旦從公安機關起到檢察院,檢察院百分之百會走認罪認罰程式,而認罪認罰程式審理期限很短,所以趁著現在有時間就先把辯護詞起草出來。首先呢,李珊在腦海中過了一遍高迪的所有量刑情節。
一是高迪具有自首情節,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後,自動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報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也即認定自首的話,犯罪分子應該符合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的兩個情節要求才行。可是乍一看高迪好像不是自動投案的吧,據他自己陳述,他是在公安派出所打電話傳喚他到案後才到派出所接受訊問的啊?他能符合自動投案的條件嗎?
原來是在《刑法》中規定的自動投案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犯罪事實完全沒有被發覺而犯罪者自動投案;(二)是犯罪事實已經被發覺,但犯罪人是誰還未被發覺,而犯罪者自動投案;(三)是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發現,司法機關還沒有對犯罪分子採取傳訊、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而犯罪者自動投案。也就是說只有高迪具備了以上三種情況中的任一種那他就可以符合自首裡面關於自動投案的規定,
此時李珊腦海中回想著高迪說的:“我是由於在家裡面沒有錢去網咖打遊戲了,百無聊賴之際接到了公安局的電話,我就直接去了”,所以說其實高迪是符合自動投案的第(三)種情況的,是因為雖然上游犯罪即詐騙犯罪已被發現,根據上游詐騙犯罪的嫌疑人的供述及高迪發小華子的供述其實公安機關已經鎖定了高迪所犯的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犯罪事實,然後根據公安局的戶籍系統查詢也可以鎖定高迪究竟是誰和具體在哪裡,但是卻未對高迪採取傳訊、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注意傳訊是指標對已被採取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到案的過程,而傳喚的用處更為廣泛,也即此時的犯罪嫌疑人還沒有受到公安機關的管控時經通知即到案的過程,於是其實高迪是符合尚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狀態下主動到案的情形的。
那麼高迪又是否符合如實供述的條件呢?高迪在被傳喚後如實供述了自己所參與的銷售銀行卡的全部過程完全符合如實供述的條件。所以說高迪案其實具有了一個法定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即自首。之後呢,李珊想到了高迪和高女士其實他們現在關於高迪構成犯罪應該已經沒有疑問的了,而現在他們求的就是不要讓高迪被關在看守所或監獄裡面,想讓高迪能夠在在社會上服刑。那這個想法能否實現呢?李珊此時繼續檢索著法律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確了其相對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而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李珊此時對照著高迪的犯罪行為和法條關於緩刑的規定衡量著高迪是否符合緩刑的條件,(一)高迪只提供了2張銀行卡、且時間短(上個月)、涉案數額僅數十萬相對於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