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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間的淋浴間內被發現的,身上沒有約束和反抗的傷痕,也沒有撬鎖和暴力闖入的跡象。案件三,受害人無業,喜好泡酒吧和網咖,纏在其頭部的寬膠帶和將其雙手拴在床頭的手銬均屬專用情趣器具,同時在其家中還搜尋到其他型別的情趣用品,並在其手機上發現大量不堪入目的調情簡訊,遇害前一個小時,手機曾有一次通話,對方手機號碼是臨時卡。
相繼考察了三個案發現場,並試著將案情還原,回到駐地的韓印將現有與案件相關的所有資訊揉捏在一起,做了一個通盤的分析:
首起案件,與很多連環犯罪的初始犯罪一樣,是一起機遇型作案。針對這類案件,韓印以往做過很多次剖析,簡單點解釋:兇手受到刺激,憤怒情緒爆棚,需要宣洩,而選擇了暴力途徑;受害人只是在不恰當的時間出現在不恰當的地點而已。總體來說,作案是一種對刺激性事件的應激反應,事前沒有規劃;受害人選擇有隨機性,不過他身上一定有某種特質與兇手的刺激源同質,有可能是性別、年齡、長相、做派等。
第二起和第三起案子則截然不同,很明顯是有預謀的,兇手事先準備好兇器,事後清理過現場,但殺人手法略有變化:案件二,兇手採取了偷襲手法,趁受害人洗澡時,從背後將其刺死;而第三起案子,不難判斷受害人是專門從事&ldo;受虐賣淫&rdo;服務的男妓,這樣的目標不會對陌生人產生警覺,而且甘願被束縛,不會有絲毫的反抗,由此兇手便可不費吹灰之力充分享受殺人虐屍的快感。
不過,殺人手法的不同反映出的卻是相同的特質,兇手似乎懼怕與受害人正面對抗,殺人手法有一定的投機取巧,似乎很像女性作案,又或者是具有某種缺陷的男性,比如個子比較矮、體弱無力、患有某種疾病等。而就受害人的背景特徵來說,從這兩個方向也都解釋得通:案件二的受害人,據他朋友反映,他是雙性戀,喜歡在酒吧尋找刺激,說白了就是尋找一夜情物件或者從事賣淫服務的男女,所以無論兇手是男還是女,都可以對其形成誘惑,案發現場的情形也確實顯示受害人是心甘情願把兇手帶進家門的;至於受虐賣淫男,就更不用說了,根本不會在意顧客性別,有錢賺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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