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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有素,好多都是退伍軍人,心狠手辣,而且開始時候警員都沒有避彈衣,沒能佔據有利射擊位置。射擊位置特別重要,警察躲在車或掩體後面,只有手伸出來開槍,命中率不高,匪徒的武器也強大得多,手榴彈一扔就是半徑15米都傷亡,飛虎隊又沒有趕到。利德街一役之前,rcu ke每四個人只有一件避彈衣,誰穿誰就沖在前面打頭陣,如果是大型operation(行動)就向eu ke(東九龍衝鋒隊)及asu(機場特警隊)借,後來特殊情況都是人人都發避彈衣了。eu的避彈衣,重達幾十磅,行動不方便,現在都換了更先進和輕便的避彈衣。
陳思祺較早前便上稟高院,認為嶽誠指揮不當,導致其中槍及出現許多後遺症,向前警務處長及嶽誠索償,但最終敗訴,後又上訴,法官更指他抗命受傷,屬於咎由自取。最終在2006年3月獲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推翻原判,裁定警方在行動中疏忽,須向陳思祺賠償145萬元。上訴庭的書面判詞表示,警方在行動中有疏忽,因為證據顯示,退休總警司潘雅士在搜捕涉案單位的行動前已知道案件與日前周生生械劫案有關,單位內的匪徒可能懷有重型槍械,但有關訊息最終未有傳達至下級,而被派往負責行動的人手和裝備,明顯不足以對付匪徒,故裁定警方疏忽。另外,原審法官裁定陳思祺在撤離搜捕的單位時,違抗命令自行撬開大廈閘門,受傷可謂&ldo;咎由自取&rdo;,上訴庭推翻了這一裁決。上訴庭法官張澤佑認為,陳思祺當時詢問嶽誠為何閘門關上時,並未獲得回應,嶽誠並無發出任何指令。陳作為帶領12名下屬的隊長,當時關心下屬可能會被困在大廈內被持有強力武器的匪徒狙擊,試圖撬開大閘的行為,是為了營救下屬,是合理及可預期的行為。法官認為,可能有人認為陳思祺的英勇行為是出於英雄主義,但他相信英雄主義當時在陳思祺的腦海中是最後才想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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