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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的含義,我們可以認為,不符合虐戀特徵的行為就不是虐戀行為。但是,當我把虐戀的概念與虐戀的特徵加以比較時,我卻發現,一些不符合虐戀特徵的行為,卻是符合虐戀概念的。那麼,這時,這一行動是否屬於虐戀行為,在李銀河那裡就無法解釋。比如,虐戀概念中沒有要求參與者是否自願的條件,只要是當事人能將痛感與快感聯絡到一塊,就算是虐戀;而在虐戀特徵中卻強調了參與者自願這個條件,否則不算是虐戀。這難道不是矛盾嗎?因此,在李銀河那裡,要麼對虐戀概念的定義有錯誤;要麼對虐戀特徵的概括有錯誤。
那麼,究竟是李銀河對虐戀概念的定義正確,還是她對虐戀特徵的概括正確呢?筆者透過閱讀《虐戀亞文化》一書全文,發現其中收錄許多虐戀個案,而個案中的虐戀當事人都把虐戀活動限定在自願的範圍之內,並認為參與者不自願就不再屬於虐戀了。李銀河的觀點也差不多是這樣。看來,李銀河對虐戀的定義是有些問題,應該加上“參與者自願”的限定。
2,虐戀特徵的概括有問題
李銀河對虐戀活動的特徵,總結了10多條。但是,筆者發現,那些特徵或者是虐戀活動的方式;或者是虐戀活動的狀況,並不能稱為特徵。比如李說,虐戀活動的特徵之一是“虐戀活動中,受虐者多於施虐者”。這能叫特徵嗎?這是在描述虐戀群體的狀況。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人類的特徵是什麼?回答說,人類的特徵是外國人多於中國人。這個答案顯然是有問題的。比較正確的答案應該是“能思維”、“會說話”之類的人類獨有 的特點。因此,李銀河的表述很可能是有問題的。
筆者通覽了那些所謂的虐戀特徵,發現它們或者是虐戀活動的方式;或者是虐戀活動的狀況。比如:在虐戀活動之前雙方往往會事先就角色分配、活動內容、情節場景等細節做好約定;施虐傾向和受虐傾向往往出現在同一個人身上;虐戀活動較少發生於已婚者當中,多發生於未婚伴侶當中等等。
3,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雖然李銀河把虐戀的狀況當作虐戀的特徵來介紹。不過,只要我們明白了她的意思,也就行了。李在國外學習和研究相關問題多年,估計能把這個問題說得全面、準確。更深的東西,筆者沒辦法談,我畢竟不是專業搞這個的。所以,我們既要透過李銀河瞭解虐戀的大致狀況,又應該透過常識對她的描述加以判斷。這樣,我們就能夠有一個比較正確的認識了。這也就是筆者所謂的“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了。
虐戀活動在西方世界有很長的歷史。不過,虐戀俱樂部,到了20世紀70年代,才開始出現並迅速發展。筆者感覺到,李對虐戀活動的描述大多集中在虐戀俱樂部的情況。俱樂部裡的虐戀活動雖然比較突出、典型,但也有點少數、極端。而我覺得,事實上,一般人雖然沒有進行那些典型的虐戀活動,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與虐戀活動性質相似的活動卻是普遍存在的。比如中國有句老話“打是親、罵是愛”,這表明暴力會帶來親近,言語侮辱會帶來愛情。還有一句流行的話叫“打情罵俏”,也能表達類似的意思。據此,筆者以為,虐戀並不是少數人的性傾向,而是人們普遍具有的心理傾向,只是強弱有差別,表現方式有差別。
(五)虐戀個案與虐戀意義
這節中,我收錄了一些虐戀個案,它們來自於《虐戀亞文化》一書的各個角落。我收錄的標準是個案要具有典型意義。收錄這些虐戀個案的目的有三:第一,證明虐戀個案確實存在;第二,使讀者瞭解虐戀者的行為模式;第三,透過這些虐戀個案分析虐戀的意義。關於虐戀的意義,筆者大體上同意李銀河的觀點。不過,筆者在寫作方式上略做了些調整,我是從具體的個案中歸納虐戀意義的,用的是自己的語言,並再按一定的順序排列。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