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生活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八零中文www.80zw.tw),接著再看更方便。
的機會!經過前面的法庭調查和舉證質證,本案的主要事實已經清楚。我不想在一些無關緊要的細枝末節問題上藉藉題發揮,僅就本案涉及的關鍵事實陳述以下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
一、關於指控我貪汙6萬元問題
(一)6萬元錢有明確的合法去向
1998年7月中旬,我讓劉心宇從他掌管的董事長基金,也就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小金庫中拿點錢給公司領導發半年獎。劉講帳戶上暫時沒有錢,我讓他多少湊一些。過幾天他給了我6萬元錢,隨後我給曹志雄2萬元,錢文韜、姚麗各萬元,張文生副書記5千元,我自己拿了5千元。發給其他領導的資金都有收條,相關證人當庭做了確認。
我到底該不該拿這5000元?說實話,我是公司&ldo;一把手&rdo;,其他領導都拿了獎勵,我拿比他們更少的獎勵並不過分,何況我把屬於自己的個人獎勵都用於公務開支,說我存心貪汙這5000元錢,實在不合常理。我之所以拿比其他副手更少的獎勵,主要是考慮到群眾影響,不能自己拿更多的獎勵。
公訴人認為給其他領導發獎勵的萬元屬於我個人另外一筆清欠獎勵,而從小金庫中拿到了6萬元被我貪汙了,我認為是站不住腳的。首先,時間上不對,我發獎勵的時間是1998年7月中旬,而我拿到那筆獎勵的時間是1998年9月,有證人出具的收條、公司南方證券帳戶資金變動情況證明、公司財務支出證明和證人證言相印證,簡單地說發獎金在前而我拿獎勵在後;其次,我沒有理由一邊冒坐牢的風險貪汙,同時又把自己應得的獎勵用於公務開支;第三,錢混在一起就無法區分,最終我用於公務的開支大於從小金庫中支取的金額,所以不存在貪汙的主觀意願與客觀事實。
(二)所謂上交管理費純屬誤解
大約2001年3月,也就是檢察院派人進駐公司查帳後不久,我讓公司主動自我清查、清理,一天曹志雄、錢文韜、姚麗中的三人一起來家裡找我,跟我講劉心宇管理的董事長基金帳不平,差了6萬元,讓我補一個手續,並說是華貿東南集團成立後不久付出的。當時,我下意識地想起上交過上級公司管理費的事,就讓經辦過此事的姚麗、錢文韜兩人,讓他們補寫了一張上交管理費6萬元的支付憑條,時間上按公司成立的日期推測寫了1998年6月。因當時姚麗提醒我只有北京上級公司5萬元的收條,我就把6萬元特意分成兩部分來寫,特意註明其中5萬元有收條。這純屬正常人都會發生的記憶錯誤。以上事實,證人曹志雄、姚麗、錢文韜雖然不予證實,但有關本節事實以三人陳述與現有書證相比較,明顯看出他們因害怕燒身而還原說出事實真相‐‐姚麗、錢文韜甚至否認我曾給我他們5萬元上交上級公司管理費的事,而這一事實得到了上級公司的確認,也被公訴機關所認可。
至於公訴人質疑我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我為何沒有提到發獎金的事,而一直堅持6萬元上交了上級公司管理費之說,是因為在我被&ldo;雙規&rdo;和刑拘前談話中,我確實曾談到可能發了獎金的事,但立即被辦案人員粗暴打斷。他們告訴我,發獎金的事已經查清楚不必講了,讓我談清楚&ldo;11萬元上交管理費&rdo;的事。這進一步強化了我的錯誤記憶。直至我在2002年8月收到第一份起訴書,指控我貪汙這6萬元錢,經長時間苦苦思索,我才恍然大悟,想起了1998年7月給公司領導發半年獎的事,明白這6萬元用於所謂上交管理費從一開始就被自己的錯誤記憶誤導了。後來告之代理律師,取得了已經呈交法庭的相關書面證據。
</br>
<style type="text/css">
banners6 {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