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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成本,這種成本的升高,和土地出讓方式是無關的。無論是協議出讓還是“招拍掛”,都是土地市場中的資源配置方式,也可以說是一種形式。這種形式上的改革,充分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從對地價和房價影響的角度看,形式畢竟是形式,不會從本質上改變土地市場中最基本的供求矛盾,因而不能在根本上決定地價和房價的高低 。
況偉大透過構建一個線形城市的住房市場和土地市場模型,分別就Cournot空間競爭和規制情形,探討了房價和地價關係。基本結論是:規制情形下的房價和地價高於無規制情形下的房價和地價;在供大於求時,房價與地價成線性負相關關係;在供小於求時,房價與地價成線性正相關關係;房價與地價Granger因果關係檢驗表明,短期內房價和地價相互影響,長期內地價是房價的Granger因。因此,要將房價降下來,短期內,一方面應增加土地供給,另一方面應控制房價和地價過快上漲;在長期,主要應抑制地價的過快上漲 。中原研究了發達國家地價與房價關係,認為由於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人口密度、宏觀調控政策的不同;各地區地價占房價的比重相差比較懸殊,從20%到80%不等。一般而言,歐美國家的比重較低而東南亞、東北亞國家的比重較高。美國地價占房價的比例較低,長期徘徊在20…30%之間,而房屋建造成本(包括建築成本與金融成本等)比較高,約佔房價的50…70% 。
國內研究綜述
綜上,從國內研究概況來看,目前的研究成果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大多數研究成果都是建立在古典經濟理論及新古典理論體系中,用供求函式來分析商品的均衡價格。
二是存在一定的侷限性,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
三是缺少全面系統的研究成果。對房地產價格的研究多數又集中於估價理論,大多是從不同的角度就某一問題進行分析,比如從成本構成、市場供求關係、經濟發展、收入水平(如房價收入比指標)、投資性購房和自用的比例關係、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關係等方面,大多不具有系統性。對於更一般狀態下的房價形成及波動規律,國內還缺少全面系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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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評價體系
住宅產業評價指標研究的發展階段
國際上關於住宅產業評價指標的理論研究主要是從20世紀中期才開始。
第一階段:主要是以住宅生產為主的住宅經濟指標。這一階段各國在經濟發展中,追求GDP的增長為基本甚至是唯一的目標。住宅產業評價指標側重於生產性指標,如建設總量、投資總量等。一些住宅經濟指標本身既反映住宅建設成效,又反映居住質量,如住宅建設套數、每套住宅平均面積等,部分地兼顧了對居住質量的描述和統計。
第二階段:開始意識到單純追求經濟增長並不能解決社會發展問題,必須實現經濟與社會相協調的發展,與該發展觀相適應的住宅指標的代表性研究是1961年聯合國推出的反映人居狀況的住宅統計指標。
1961年在日內瓦,聯合國社會專案統計部的行動委員會提出了一些嘗試性的住宅指標,這次研究的住宅統計指標主要考慮各國普遍適用的指標。基本指標包括:有住所人口的百分比(衡量居住在傳統意義上的永久住宅的人口比例,衡量住宅的可用性)、單位房間居住三個或三個以上人住宅的百分比(一套每間居住三個或三個以上人的住宅被認為是過度擁擠)、在住宅中或住宅外100米有自來水住宅的百分比(有保證的水源供給關係到傳染病的預防和居住者的清潔和舒適,提供儘可能多的有自來水保障的住宅是住宅政策和公共健康政策的基本目標之一。)、有衛生間住宅的百分比(是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