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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棟想了一下,道:&ldo;是的。&rdo;
&ldo;可是我們剛討論了,迷藥是個疑點。也就是說,沒有任何物證能夠精準地指出他就是兇手。&rdo;
高棟道:&ldo;話也不能這麼說,並不是所有命案都會留下精準指向兇手的物證,比如指紋、dna之類的。否則的話,如果兇手清理乾淨了現場的指紋和dna這些判定身份的證據,豈不是不能判對方有罪了?實際工作中,證據鏈的構成有強證據和弱證據,綜合起來能夠推斷此人是兇手就夠了。&rdo;
徐策坦誠道:&ldo;是我把你們的偵查工作想像得太理論化了。理論上來說,如果缺少指紋、dna這些東西,是不能判一個人有罪的,就算有目擊者,那也可能是另一個長相相似的人犯的罪。當然,這是我一個門外漢理想化的命題。不過現在我擔心你這邊的工作會陷入……陷入一種麻煩。現在你們先認定了林小峰有罪,再去搜集和他有關的線索,對他不利的提取出來,作為證據鏈的一環。對此,我保留意見。&rdo;
高棟理解地笑了笑:&ldo;我也思考過這個問題,這就是辦案時,是該先假設,接著證明或推翻假設。還是直接證明,推理出結論。這是兩種截然相反的方法,兩種不同的方法論。我知道你一定會說,只有直接證明得出結論才是最科學,最客觀的。先假設,再驗證的前提是假設,也就是主觀的判斷,這會出問題。可是你看,就拿你最擅長的數學,大部分數學上的定理不都是先有假設,再證明出來的嗎?&rdo;
&ldo;不,數學上的跟你們辦案的方法有本質區別。雖然數學上的定理都是先有人提出假設,再有人加以證明產生的,但這個證明過程是嚴謹、單向,最後得出必然性結論的。舉個例子,我假設一條幾何定理,直線外一點到直線上各點連線的線段中,垂線段最短,我可以用三角形來證明,這個證明結果是必然性的結論。而你們偵查方法中,先假設再證明的情況就不同了。比如你們假設林小峰是兇手,接著把所有和林小峰相關的資訊提取出來,來判斷他是不是兇手。如果,跟他有關的資訊能夠明確表明他是兇手,你們直接證明就行了,何必用先假設再證明,用這種反證法呢?這只能說明,和林小峰相關的資訊推理他是兇手的&l;證據性&r;不夠強。&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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