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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別說傻話了。&rdo;陶德杭特先生野蠻地吼道。
&ldo;好吧,好吧。&rdo;歐內斯特爵士被嚇了一跳,他一直保持沉默,直到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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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上午,貝恩斯先生繼續從細節上發展著理論。
他認為起訴方一直依賴的判斷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主要有兩點:他擁有死者的手鐲,以及唯一找到的那顆子彈並不是射自文森特,帕默的手槍。當然,那顆子彈有可能是自被告的手槍發射出來的。
但是一旦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兩件事毫無價值。擁有手鐲只能證明一件事:被告人與死者有過接觸。這甚至都不能證明被告人是在死者死後才接觸他的,也許她活著的時候曾把這隻手鐲交給了他,或許是讓他鑲上一顆寶石,或許是讓他去定做一隻一模一樣的手鐲,或者是出於其他的原因。然而,警方已經打算承認陶德杭特先生在死者死後曾經到過現場。不過反正他們不打算承認他與死者的死有什麼聯絡。
至於手槍的子彈,貝恩斯先生做了一些暗示。那枚被發現在偏僻角落裡的子彈,肯定是由某個水平臭到不可思議的槍手所發射的,這一槍離目標遠得離譜了。另外,這開了第二槍的說法,完全是被告的一面之詞。他本人一開始的時候,好像完全不記得這事了。但這裡有個問題,如果他曾經開過兩槍,那麼槍彈膛中必然有兩隻空彈殼,而不是隻有一個。那麼當他事後檢查的時候,必然會注意到自己開過兩槍,而不是那麼容易就忘得一乾二淨了。他居然到現在才忽然想起來,這實在是太驚人了。
令情節更加驚險的是,陪審團在之前曾聽取過兩個證人的證詞,其中一個人證明瞭她在某個特殊的夜晚曾聽到一聲疑似槍聲的響聲,那聲音來自別墅的方向;而另一個人能指證被告房子的燈在那個可疑的夜晚不尋常地亮了半小時,即便無法證實那個時候他可以下床走動,但至少也能夠證明當時他是醒著的。所以,真相還有待澄清。
基於以上的事實,能作出怎麼樣的推斷呢?當然,我們很容易得出結論,那就是‐‐陶德杭特先生有關第二顆子彈的故事,是虛假的。那一槍不是去年九月發射的,而是在十二月的時候發射的。而之前一段時間,陶德杭特先生很明顯以為只要他去警方那兒自控自己是兇手,就能立即遭到逮捕。接著他發現找不到一絲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於是他不得不製造些證據。對於這個案件來說,第一個必不可少的便是一顆從他自己手槍中發射出的子彈。因此,他就是十二月三號當天夜晚,就在亮燈之前不久,前往諾伍德小姐家的花園開了一槍。毫無疑問,第二天他就沿著昨晚走過的同一條路前往花園。他居然還裝模作樣地認真尋找那些痕跡。而也就在那天上午,當著兩位證人的面,他很湊巧地&ldo;想起&rdo;他曾經開過的那第二槍。這種解釋是有大量證據支援的,這相比被告‐‐或者說是自告‐‐那種生拉硬扯的故事,不是更合理嗎?這樣也很容易解釋為什麼在通往花園的小路上,兩名證人能恰好發現折斷的樹枝、模糊的足跡之類的線索。不然,這不是太不可思議了嗎?在這條小路上,經過兩個月的風吹雨打以及英國冬日的考驗,足跡居然還存在著?這基本不可能!
再回頭來看看陶德杭特先生的故事。全是他自己的斷言。他說的任何一個細節,都沒有證據支援。隨便舉個例子,就說丟棄那枚致命的子彈吧,那是個確鑿的證據。陶德杭特先生聲稱是他自己丟的。但我們也只聽他這麼說罷了。在這種情況下,他的說辭是不值得信賴的。我們已經能夠看到他的這個舉動是多麼不可思議。對於這個舉動,我們能發現些什麼呢?我們會發現,這個舉動大概只存在於陶德杭特先生豐富的想像力中,而事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