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8章 李文康綁架強姦案(3)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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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稚眯眼瞧著羅薇薇走向證人席。
劉天海:“證人,請你告訴合議庭你的身份。”
羅薇薇縮了縮脖子,說:“我叫羅薇薇,是被害人張晗的舍友,也是被告人李文康的女朋友。我們三個人都住在一起。”
劉天海:“在你看來,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間是什麼關係?”
羅薇薇:“他們平時在家裡沒怎麼交流,但其實我也不確定他們是真的陌生人,還是表面上假裝陌生。被害人曾經對我說過——‘被告人有錢帥氣還年輕’,我知道她心裡肯定覺得被告人不錯,只不過礙於我們是朋友,我和被告人戀愛在先,所以她也沒辦法。”
旁聽席的寧稚恨恨看著羅薇薇,咬緊了牙。
劉天海:“案發當天,你在不在家?”
羅薇薇:“我不在家,那天在單位加班。”
劉天海:“你相不相信被告人使用非法手段迷暈被害人,將被害人綁架至家中強姦?”
羅薇薇恨恨看向李文康:“我不信。我們一起住了兩年多時間,如果被告人想強姦被害人,不用等到案發當天,他早就可以動手。”
審判長:“證人,你只需根據事實證據進行作證,不必進行揣測。”
羅薇薇:“好。”
劉天海申請出示一疊照片:“證人,請問你是否見過照片裡的物品?”
羅薇薇一張一張地看著,最後指著其中兩張照片說:“這些我有見過。”
劉天海:“證人,請你告訴法庭,你見過什麼?”
羅薇薇:“我見過那個棕色的瓶子,還有手銬。”
劉天海:“在哪裡見過?”
羅薇薇:“棕色瓶子在被告人車上的手扶箱裡,手銬我們平時過性生活時會使用。”
劉天海:“你知道棕色瓶子是什麼嗎?”
羅薇薇:“被告人說這是情趣用品,要找時間和我一起試試。”
劉天海:“尊敬的合議庭,對於公訴人所列證據二的模擬手銬、證據三的迷情水,二位證人皆可證明——那是被告人與女友一起使用,並非為了迷暈、綁架被害人。”
審判長:“公訴人需不需要詢問證人?”
公訴人把話筒拉到自己身前,嚴肅道:“證人,你說被害人對被告人有好感,但警方從二人手機提取的資料表明,被害人與被告人從未有過任何聯絡與交流,倆人的關係與陌生人無異,你為何會認為被害人對被告人有好感?”
羅薇薇:“因為被害人曾經幾次說過——被告人年輕有錢還帥氣,要我好好珍惜。我認為這是一種遺憾、好感的表現。”
公訴人:“被害人在什麼情況下說出這些話?”
羅薇薇:“在我和被告人吵架的時候,她勸我不要輕易分手,好好珍惜。”
公訴人:“你自己也說了,被害人只是出於朋友的道義,希望你不要輕易分手,珍惜眼前人。如果被害人對被告人有好感,難道不應該在你們吵架鬧分手的時候添油加醋,加速你們的分手嗎?”
羅薇薇一噎,沒說出話來。
公訴人:“證人,你說你在被告人車上見過迷情水,被告人還聲稱要與你一起使用,那請問後來,你們用了嗎?”
羅薇薇:“他經常在我們發生關係的時候用一些情趣用品,其中有液體的,我不知道他什麼時候用了。”
公訴人申請提交新證據,法警呈上給合議庭。
公訴人:“尊敬的合議庭,被告人從境外走私的迷情水,經檢測,具有麻醉、興奮人體的作用。”
她看向羅薇薇:“你是否曾在與被告人的性生活中產生過昏迷、昏厥、不同尋常的興奮的經歷?”
羅薇薇搖頭:“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