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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
明朝和清朝的耕地都分為官田、民田兩類。除了直接屬於皇室貴族的官田以外,還有其他種種名義的官田。民田是可以自由買賣的。在明朝初年,自耕農和小地主的數目比較多。據《明史》載1,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官方統計全國耕地有八億五千萬畝,但到了弘治十五年(1502年)卻只有四億二千二百萬畝,相隔一百一十年耕地統計數字少了一半。萬曆六年(1578年)起,用三年的時間核實全國田畝數為七億零一百萬畝,仍比洪武年間少一億五千萬畝。這主要是因為大量的民田被佔為官田和集中到官僚、豪紳、大地主手中的原故。官方稽核田畝數量,用來作徵稅根據,對於官田固然沒有查清的必要與可能,對於有權勢的大地主所擁有土地的數量一般地也無法核實。土地越來越集中,農民受剝削越來越嚴重。許多自耕農、半自耕農以至一部分小地主,喪失了土地,變成了農奴和佃戶,大量的農民在農村中生活不下去,流離失所。明朝末年連續十多年的農民大起義就是在這個背景下產生的。到了清朝,又大致重複了明朝所經歷的過程。清朝初期的康熙年間(1662-1722年),除了集中的官田以外,民田的所有權比較分散,但是權貴豪門的兼併土地的趨勢發展很快。乾隆皇帝(1736-1795年)的寵臣和珅佔有土地達八十多萬畝,和珅的兩個家人也各有田六萬多畝2。這固然是突出的例子,但各地方擁有數千畝、數萬畝耕地的豪紳地主是不少的。乾隆十三年(1748年)湖南巡撫楊錫紱說:&ot;近日田之歸於富戶者,大約十之五、六,舊時有田之人,今俱為佃耕之戶。&ot;1這種百分之五六十的田地歸於少數富有的地主手裡的情形,是各地普遍的現象。
自己沒有土地或只有極少數土地的農民,租種皇帝、貴族、官僚和其他地主的土地。在明、清兩朝,農民交納地租,多數採&ldo;分租&rdo;制,一般以收成一半或百分之六十計算,甚至多到百分之七、八十;也有采&ldo;定租&rdo;制的,地租數額雖然稍低於分租制,但不管遇到多大天災,都要照額交納。地主階級還透過高利貸剝削農民,這種剝削,有時較重租更甚。農民還有義務為封建國家和地主服勞役。明朝萬曆九年(1581年)改革賦稅制度,實行&ot;一條鞭法&ot;,即把原來規定的地稅、貢納、徭役、人頭稅等都歸入田賦裡面,按畝徵銀。這種改革並不能使貧苦農民得到好處。地主向封建國家交納的田賦,還是取之於佃戶。而且有權勢的大地主一般都有辦法減輕以至逃避規定的田賦負擔,而使負擔&ot;飛灑&ot;到中小地主、小業主和自耕農的身上。萬曆年間的&ot;一條鞭法&ot;事實上也沒有能貫徹執行,到了天啟、崇禎年間(1621-1644年),即明朝最後二十多年間又用各種名目增加了田賦以外的&ot;加派&ot;。清朝一開始就宣佈按照明朝萬曆的定額徵收錢糧,廢除明末的各種加派;並採取&ot;一條鞭法&ot;,免除徭役(對國家無償勞動)。這些做法雖然起了使農業經濟恢復起來的作用,但主要還是有利於地主,特別是大地主。大地主把負擔&ldo;飛灑&rdo;給中小地主和小業主的情形在乾隆以後又漸漸盛行起來。雖然在形式上廢除了農民對國家的徭役,改為官方出錢僱人去當差,但是被迫當差的貧苦農民,實際上拿不到應有的報酬,仍然是無償勞動的性質。廣大貧苦農民,對於地主,對於地主階級的國家,處於受著沉重壓迫的農奴地位。除了封建國家規定的賦稅以外,各地的官員和豪紳地主還以各種名義抽捐徵稅,所有捐稅負擔,歸根結蒂,都是加在農民的身上。千千萬萬的小農家庭終歲勤勞,至多隻能維持最低限度的生存條件,在自己耕作的小塊土地上反覆地進行著簡單的再生產。清朝嘉慶年間(1796-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