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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律詩公司的隸屬關係。在丁元英的設計裡公司與農戶是一個體系裡的兩個部分,千真萬確是一回事。但是,要證明這一點非常困難,個體戶再小也是法人,一紙工商執照就把這種實質上的隸屬關係變成了法律上的商業關係,很難說法庭在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之間會採信哪一個。而且,即便隸屬關係成立也未必就能勝訴,客觀上的不正當競爭不等於法律上的不正當競爭。違反了上述法律是否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果適用反傾銷法沒有問題,而中國的法律在這方面還是一個空白。&rdo;
趙青問:&ldo;葉、馮、劉三人不知道這個道理嗎?可他們得出的是相反的結論。既然關注的焦點都一樣,他們的根據是什麼?&rdo;
蔣律師解釋道:&ldo;觀念,傳統觀念!一是傳統的&l;事實勝於雄辯&r;的觀念,二是傳統的疑罪從有的觀念,三是傳統的青天大老爺的觀念。中國人一直接受簡單的文化思維教育,他們相信法律是神聖的,決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會放過一個壞人。&rdo;
閻所長說:&ldo;雨峰,基於勝訴把握不大,如果你提出撤訴,我能理解。拿了委託人的錢打不贏官司,我們也不體面。但是,撤訴就等於承認了格律詩音箱的價格,依此類推,樂聖旗艦的價格就應該在2000元以內,樂聖旗艦的成本顯然不具備這種承受力,其後果可想而知。我以為,敗訴了,省這兩個錢救不了樂聖。勝訴了,花這兩個錢不算什麼。打是死,不打也是死,打下去可能還有一線希望,不如拼死一搏。訴訟代理費可以做些調整,分為勝訴和敗訴兩檔,勝訴按原合同的150%計費,敗訴按原合同的50%計費。&rdo;
林雨峰問:&ldo;怎麼個還有一線希望?&rdo;
閻所長說:&ldo;被告將1996年的《格律詩公司預備股東擴大會議記錄》作為證據提出,目的是證明農戶與公司從來就不存在隸屬關係,從而規避商品產地和榨取式生產兩個問題。這就&l;此地無銀三百兩&r;了,無可避免地會將這位丁先生露出水面。我們對格律詩公司扶貧的宗旨不做質疑,會議記錄和公司宗旨恰恰證明丁元英是整個體系的策劃者,也恰恰證明丁元英早在公司還沒有成立的時候就已經策劃好了這場官司,現在他們之所以不需要律師,是因為丁元英已經為這場官司做了兩年的準備,公司和農戶從來就沒存在過真正的獨立。&rdo;
林雨峰默默地點點頭。
蔣律師將一瓶礦泉水開啟遞過去。
閻所長喝了一口水潤潤嗓子,繼續說:&ldo;格律詩事件表面上是侵害了樂聖公司一家,而實質上是衝擊了整個音箱市場,甚至更大的範圍。最可怕的是它傳播了一種觀念:我可以這樣競爭。一旦這種觀念被法律默許,各行各業凡是適合這種生產方式的產品都會捲入這種惡性競爭,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法庭有義務本著公共利益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和保護正當競爭的原則,依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rdo;
林雨峰關上電視,從vcd播放機裡取出證據光碟,把所有證據資料歸置到一起推給閻所長,說:&ldo;老閻,樂聖的榮辱就託付給你了,四個字:拼死一搏。一會兒趙青帶你們去電腦機房複製兩套證據,我們沒事的時候也研究研究。你重新起糙一份代理合同,代理費就按你說的辦。&rdo;
閻所長示意蔣律師收起證據資料,起身與林雨峰握手告辭,說:&ldo;雨峰,我們一定會全力以赴,你放心。你們也多考慮考慮,有什麼想法隨時聯絡。&rdo;
於是,趙青帶閻所長和蔣律師去電腦機房複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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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裡剩下林雨峰一個人,他疲憊地在雙人沙發上躺下,頭枕著沙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