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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器官摘除、移植可能我們並不陌生,但是到底為什麼醫院裡進行的器官移植手術就是合法的?而私下裡進行的就是違法的?難不成僅僅是因為價格問題嗎?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有關器官移植的刑事法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中本條中提到的: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可以看出摘除並出賣人體器官的根據其組織行為、摘除的器官供體年齡以及本人是否同意等可以分別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而什麼屬於組織行為?一般的組織行為提法常見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或者賭博罪等涉眾型犯罪,也就是說在出賣人體器官的過程中包含前期的尋找供體、聯絡需要進行器官移植的病患、提供摘除手術服務、提供送已摘除器官上門的一條龍服務的組織行為,這裡面如果知曉整個犯罪的鏈條但是僅僅參與了其中的一項的話,也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論處。而且如果本罪的供體是未滿十八週歲的人的話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足以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且如果對供體的身體狀況造成巨大損害甚至危及生命的話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而對於供體是已滿十八週歲的人則當未取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強迫性、使對方無法反抗的情況下摘除供體器官的方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或者視造成對方身體損害程度來看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關於人體器官的收費標準,我們國家在《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適用本條例;從事人體細胞和角膜、骨髓等人體組織捐獻和移植,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捐獻,是指自願、無償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腺或者小腸等人體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於移植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是指將捐獻的人體器官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活動。
注意:國家允許的人體器官捐獻是以自願、無償為前提的,這是為了避免形成喪失人性剝奪弱勢群體身體健康權的產業鏈所做出的考量,一般的人體器官捐獻供體都是因意外事件去世的人的器官,器官在人死之後的有限時間內可以透過合法移植的手段植入需要的人體體內,達到最大化利用的目的。
第六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