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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將另一方先前所追擊捕殺的鯨據為己有;那準是一種令人憤慨的不義行為。不過;並不是其他的捕鯨人都會這麼謹嚴。
大約五十年前;英國就發生過一件為追索侵佔大鯨而打官司的奇案。在那個案件中;原告說;他們在北海上千辛萬苦的追擊後;他們(原告)確實用標槍刺中了一條鯨;不過;最後;由於有生命的危險;他們不得不把他們的繩索;甚至連同小艇都拋棄了。可是;後來;不料這些被告(指另一艘船的水手們)趕上了這條鯨;把它打了;弄死;捆縛起來;結果還直當著原告的面;把它佔為己有。而當原告對被告提出指責時;被告的船長竟伸起指頭直戳到原告的嘴巴;而且還強詞奪理地對原告們說;他所做的都是合情合理的;他現在應該保有他們的繩索。標槍和小艇(這些東西都是在大鯨被奪去時原封不動地附在鯨身上的)。因此;原告們現在要控告對方賠償他們的鯨。繩索。標槍和小艇的損失。
厄斯金(托馬斯。厄斯金(1750—1825)。。。。。。英國律師。先生當時是被告的辯護律師:法官是埃倫巴勒(愛德華。洛。埃倫巴勒(1750—1818)。。。。。。英國律師。)勳爵。在辯護過程中;機智的厄斯金竟引證了從前一件通姦案來解釋他的見解;他說;當時有一位仁兄;在徒勞地制止他妻子的不端行為後;終於把她拋棄了;聽她漂流去。但是;過了幾年;他又懊悔不該採取那種做法;想重新把她佔為己有。厄斯金當時是女方的辯護人;於是起來為女方辯護說;儘管這位仁兄原來也使用標槍把她戳中了;並且一度把她拴住了;只不過因為她耽迷於不端行為;令人左右為難;才終於不得不將她拋棄;然而;既然他確是把她拋棄了;所以她就成為一條無主鯨了;因此;等到有第二個仁兄再用標槍把她戳中了的時候;那麼;這位太太當然就該歸這第二個仁兄所有嘍;連同她身上還可以找得到的。前人所已戳在她身上的標槍;都應一起算作第二位仁兄的財產了。
所以;在現在這個案件中;厄斯金極力主張;這條鯨和那個太太的兩個例子;都是足以彼此互作說明的。
聽了這些答辯和反答辯後;那個學問十分淵博的法官就明確地做了決定;就是說;。。。。。。關於那隻小艇;他把它判還原告;因為原告只是為了自救才拋棄小艇;至於說到有爭論的鯨。標槍和繩索;應歸被告所有;因為那條鯨在最後被捕到時是條無主鯨;標槍和繩索則因為當時都跟鯨一起拖著走;它(那條鯨)就擁有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因此以後任何人取得了鯨;就取得了這些東西的所有權。現在被告既然後來取得了鯨;那麼;上述這些東西就該歸他們所有。
一個普通人看到這個學問十分淵博的法官的決定;也許會提出異議。不過;如果對這事情加以探本究源一下;研究上面所引的那兩條在捕鯨法中所規定的。並且已經為埃倫巴勒勳爵應用於上述一案;而且解釋得一清二楚的這兩大原則;那麼;我認為;仔細一想;就會覺得這兩條關於有主鯨和無主鯨的法律;是一切人類法律的根本原則了;因為;法律的聖殿;儘管它象非利士的聖殿那樣;有著錯綜複雜的雕塑窗飾;可是支撐著它的;就正是這兩根支柱。
這可不是眾口所傳的俗諺嗎?有了所有權就有了一半的法律;也就是說;不管那件東西是怎樣搞到手的。不過;有了所有權往往就有全部的法律。俄羅斯的農奴和共和國(共和國。。。。。。指聯邦合眾共和國的美國。)的奴隸的精力和靈魂不就是有主鯨麼?誰個有了所有權;不就是有全部的
法律麼?在貪得無厭的地主看來;連寡婦的最後一個小銅錢(寡婦的一個小錢。。。。。。見《新約。馬可福音》第十二章四十二節的〃主稱讚寡婦捐錢〃。)不也就是有主鯨麼?那邊那個西洋鏡還未被人拆穿的惡棍的大理石巨廈上;不是有一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