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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把被告人劉鎖森帶上法庭!&rdo;
從法庭的側門兩名警察壓著劉鎖森走了出來。霎時法庭裡鴉雀無聲,只能聽到鐵鎖鏈同地面相互摩擦發出的刺耳聲。劉鎖森目光呆滯,頭髮蓬亂,彎腰駝背,兩腿發軟,身子下堆,要不是被兩個警察架著、拖著,可能都不能行走。
審判長首先宣讀了法庭紀律,公佈了合議庭組成名單。控辯雙方均表示對合議庭組成無異議。審判長核實了被告身份後,然後請上訴人宣讀上訴狀。
上訴人劉鎖森宣讀完上訴狀後,劉鎖森的辯護人劉明柱站了起來,他在陳述了一審判決和案件疑點後,大聲說:&ldo;審判長,我認為本案中公訴人提出的殺人動機不能成立,案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破案人員對被告人和證人刑訊逼供而得出的證詞不能做為本案的證據使用。首先說殺人動機,一審時,公訴人以錢紅的證詞為據,說被告的殺人動機是為了與錢紅結婚。據我們瞭解,劉鎖森為人老實正派,與錢紅並無婚外情。況且錢紅與其丈夫感情甚好,倆人從未鬧過離婚。我的當事人也向我堅決否認了曾與錢紅密謀過結婚等事項,被告與錢紅的婚外情純屬無中生有,是辦案人根據想像的案情需要憑空杜撰出來的。據此,劉鎖森因為婚外情的殺人動機不能成立。其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以沉屍的石頭、劉鎖森的褲扣和捆屍的布條為證,說是被告人殺害了張玲玉,還說被告燒掉了死屍的衣服來隱藏罪證,在座的人都可以想一下,被告既然要銷毀罪證,為什麼不將門簾布一起燒掉,而要將這塊多人都見過的、自家的門簾布留下呢?公訴人並沒有出示過被告直接殺人的證據,僅憑上述幾項物證就來斷定被告殺人,證據不足。再次,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中,也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劉鎖森扶張玲玉坐下休息到水中沉屍之間,只有口供而沒有物證,是僅憑被告的口供將案情串聯起來的。至於這份口供的來源,我這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的全部證詞系辦案人員刑訊逼供下的產物,不能作為本案的判決依據。對於涉及生命的重大案件不能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單憑口供定罪。張玲玉的被害已經是一個悲劇,如果劉鎖森不是真正的殺人兇手而被法院判處死刑,我們的司法部門豈不是再製造另一個悲劇?&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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