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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本人對作者的堅強和智慧由衷的佩服,對社會和官場的黑暗感到極端厭惡。
新浪原創網友&ldo;jszlzs2007&rdo;:
看到這,突然又想起何祚庥那句話&ldo;誰讓你生在中國?!&rdo;
現在2010年,仍然是這樣。
新浪原創網友&ldo;奈米微塵&rdo;:
生在悲劇的年代,只能有一段悲劇的生活。
新浪原創網友&ldo;磊磊&rdo;:
大哥!您的文章我一章一節的收藏了,準備在今後的工作中碰到挫折時鞭策自己!
新浪原創網友&ldo;卡卡&rdo;:
在做掉的目的下,看來除了刑訊逼供,其他的招數都使出來了。
作者的不拋棄,不放棄的精神永遠值得我們來學習和堅持。
新浪原創網友&ldo;小豬媽媽&rdo;:
淚流滿面!現在回憶該有多疼!
新浪原創網友&ldo;wuyuedu&rdo;:
真不容易!你的神經真夠堅強!佩服!
新浪原創網友&ldo;小海馬 &rdo;:
極不平凡的經歷,鑄就精彩,亦是重生!
期待變革,再輝煌!
新浪原創網友&ldo;林泉散人&rdo;:
自我辯護詞可稱是&ldo;雄辯&rdo;!不僅邏輯性強、字字鞭闢入裡、擊中要害,而且如剝筍般由表及裡,在細節上滴水不漏、無懈可擊!
在這種情況下,檢方居然厚著臉皮、以漏洞百出的罪名起訴,真讓人不知道說什麼好。
新浪原創網友&ldo;fh0350&rdo;:
辛普森回家了,也是坐的白色汽車,電視一路跟蹤,頂上有十二架直升飛機在追隨,使人想起一年前的追捕場面。他跑了,永遠地跑了。就是你明天發現一把兇刀,上面有他清清楚楚 的血手印,就是明天有人拿出一盤錄影帶,上面有辛普森殺人的全過程,也統統沒有用。檢察官再也不可能向他提出另一場起訴,因為在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的第五條裡,有這樣一句話 &ldo;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至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rdo;,這在美國的法律術語中叫做&ldo;兩次困境&rdo;,將一個公民置於&ldo;兩次困境&rdo;是違憲的。權利法案的這一條,限制了 正文府 的執法人員對一個公民無休無止的糾纏。因為憲法的制定者認為,必須防止這樣的情況:一個執法人員沒有充分證據卻要判一個人有罪,當陪審團宣佈&ldo;罪名不成立&rdo;之後,執法人員 不甘心,明天弄到一點什麼,重新起訴,後天有些藉口,又重新起訴,反正你別想太平。禁止&ldo;兩次困境&rdo;就徹底杜絕了這種可能。對於一個罪行,刑事起訴只以一次為限。要成功,檢察官就必須在一次起訴中成功。如果被判無罪釋放了,只有當他又一次犯罪被你抓住,你才可能再一次對他起訴,否則,你只能看著他永遠地逃離你的手掌心。
新浪原創網友&ldo;阿詢&rdo;:
長篇的自我辯護本來是應該運用法律來證實自己的無罪,但最終沒有可以引用的法律來進行自我辯護。可見這是一場司法胡鬧,不可思議。
(我的回覆:與律師主要從法理、程式角度為我辯護不同,我在自我辯護中直擊本案的關鍵事實,從而突顯案件實體的荒謬。象我這樣背後有高層批示的冤案,若不能從實體上推翻公訴機關的指控 ,光從法理、程式上提出異議,在中國重實體、輕程式的司法制度下,必定死無葬身之地!)
新浪部落格留言網友&ldo;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