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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有時候差不多。不為制度服務的雄辯,也只是白費口水罷了。
樓越看著律師,小聲說:「我填表的時候,有一個涉案地區有無死刑的選項,這是為什麼?」
律師皺著眉頭:「我沒想到這頭。」 他舉手後站了起來,說:「我補充一下,按照譚嘯龍所涉案件型別及數量,加之今日內地量刑尺度不同以往,累計判罰死刑也未可知。澳門廢除死刑百餘年,如允許將譚嘯龍移交內地,即是嚴重沖犯了澳門法律根基。」
法官和華人助審法官翻看了一會兒,開口緩緩說道: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包括:移交逃犯,與內地刑事司法協助法律制度以及人身保護令。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把刑事犯罪的逃犯移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機關的事宜須受特別法律規範。現時並沒有區際法律或本地法律規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移交逃犯的事宜。即使是為了執行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的紅色通緝令,在沒有可適用的專門法律規範的情況下,包括檢察院、司法警察局在內的任何公共機關均不能以把國際刑警通緝的人士移交作為請求方的內地為目的拘留該人士。」
新海公安代表起立發言質問:「在澳門,來自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逃犯都可以依法透過國際刑警組織予以移交,但這種情況卻將來自本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定地區即內地的逃犯排除在外,其法律依據何在?」
一直來回聽著多方發言的葡萄牙裔老法官,嘟囔著說了一串列埠音濃重難以聽懂的英語:「沒有法律依據可依。內地與澳門間尚未簽訂刑事司法協助的有關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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