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 (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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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個充分根據。如果把我的性格撇開,然後來問我為什麼要這而不要那,那就不可能有一個答覆,因為服從根據律的只是意志的現象,而不是意志本身;在這種意義上說,意志就要算是無根據的了。關於這一點,一部分以康德關於驗知性格和悟知性格的學說和我自己在《倫理學基本問題》(第一版第48—58頁,又見第178頁等,第二版第46—53頁,又見第174頁等)中的說明為前提,一部分則將在'本書'第四篇詳細討論。目前我只須喚起注意,一個現象以另一現象為根據這事實,在這裡也就是行為以動機為根據的事實,並不和現象的自在本質便是意志'這事實'相背馳。意志本身並無根據,因為根據律無論在哪一形態中都只是認識的形式,也就是根據律的效用只及於表象,現象'或'意志的“可見性”,而不及於意志本身,意志本身'是不可見的,是後來才' 成為可見的。
既然我身體的每一活動都是一個意志活動的現象,而我的意志本身,亦即我的性格,又在一定的動機之下根本整個的自行表出於這意志活動中,那麼,每一活動的不可少的條件和前提也必然就是意志的顯現了;因為意志的顯現不能有賴於什麼不是直接地,不是單由意志'發動的' 東西,也就是不能有賴於對意志只是偶然的東西。如果有賴於偶然的東西,意志的顯現自身也就只能是偶然的了:然則上述的條件也就正是整個身體本身了。所以這身體本身必然已是意志的現象,並且這身體對於我的整個的意志,亦即對於我的悟知性格——我的“悟知性格”表現於時間即我的驗知性格——必須和身體的個別活動對於意志的個別活動為同一樣的關係。所以,只要身體是直觀客體,是第一類表象,整個身體就必然是我的,已成為可見了的意志,必然是我的可見的意志本身,而不能是別的什麼。——作為這一點的證明是前文所已說過的'事實',亦即我的身體每次受到外來的作用,這個作用也立刻而直接地激動我的意志,在這意義上這就叫做痛苦或快適,或程度輕微些就叫做適意的或不適意的感覺;並且反過來也是一樣,意志的每一劇烈激動,也就是感動和激情,都震撼著身體,阻撓身體機能的執行。——儘管事因學能夠對於我身體的發生作出一點很不完善的說明,對於我身體的發育和儲存作出更好的說明,而這種說明也就正是生理學;可是生理學恰好也只是和動機說明行為那樣的來說明它的題材。因此,正和以動機和由動機產生的必然後果作為個別行為的根據並不因此就和行為在根本上及其本質上只是一個本身並無根據的意志的現象'這種說明'相刺謬一樣;生理學對身體機能的說明也同樣無損於這一哲學的真理,即是說這身體全部的實際存在以及其整個系列的機能也只是那意志的客體化,而這意志是在它身體的外在活動中按動機的尺度而顯現的。生理學雖然甚至也企圖把這些外在活動,直接的、有意的運動歸結到有機體中的一些原因,譬如以各種液體的集聚於一處來說明肌肉的運動(雷爾在《生理學資料叢書》第六卷第153頁說:“有如潮溼了的繩子要縮短似的”),可是即令人們真正徹底作出這種說明,也決不會取消這一直接確切的真理,'無礙於'說每61一有意的運動(動物的機能)都是一個意志活動的現象。同樣,生理學對於繁殖成長著的生命(自然的機能、生命的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