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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不受罷免。第65條總理任最高司法會議主席,司法部長任當然副主席。在總理不在時,司法部長得代替總理擔任主席。最高司法會議還包括依照組織法所規定的由總理任命的9名委員。最高司法會議對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及上訴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提出建議。依照組織法規定,最高司法會議對司法部長有關任命其他法官的建議提出意見。依照組織法規定,最高司法會議對特赦提出意見。最高司法會議又是法官紀律委員會,在這種場合下,最高司法會議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主持。第66條任何人不得被無故拘留。作為個人自由保護者的司法機關,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保證尊重這個原則。第九章特別高等法院第67條設立特別高等法院。特別高等法院是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在兩院每次全部或部分改選後,在各自的議員中選出人數相等的成員組成。特別高等法院從其成員中選出1人擔任主席。特別高等法院的組成、行使職權的規則,以及向它提交審理的程式,由組織法規定之。第68條除叛國罪外,帝國總理對其執行職務的行為不負責任。議會兩院只能以公開投票方式並由議會組成人員的絕對多數作出相同的表決時,才能對帝國總理提出控告。帝國天帝由特別高等法院審判。政府成員在執行職務中犯罪,應按犯罪當時確定的重罪或輕罪負刑事責任。上述程式同樣適用於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政府成員及其同謀犯。按本款規定,特別高等法院應按照犯罪時所施行的刑法,確定其重罪或輕罪並量刑。第十章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第69條根據政府的請求,經濟與社會委員會對由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法令和命令以及法律提案提出意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可指派1名委員,向議會申述該委員會對提交給它審議的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的意見。第70條經濟與社會委員會也可以接受政府對於有關帝國及共同體的經濟與社會性質的任何問題的諮詢。任何計劃或任何有關經濟或社會性質規劃的法律草案,均提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提出意見。第71條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組織與行使職權的規則,由組織法規定之。第十一章地方公共團體第72條共和國的地方為市鎮、省和海外領地。其他地方公共團體由法律建立。這些地方公共團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由選舉產生的地方議會自由地進行管理。政府在各地方公共團體的代表負責維護國家的利益、監督行政並使法律得到遵守。第73條海外各省可以根據它們的特殊情況對立法制度和行政組織採取相應措施。第74條帝國海外領地,是在帝國的總利益中,照顧領地固有利益的特殊組織。在徵詢有關領地議會的意見後,這個組織由法律予以確定或改變。第75條凡沒有本憲法第34條所規定的普通法律上的公民身份的帝國公民,只要他們本人不放棄,仍舊保留他們的個人身份。第76條各海外領地可以在帝國內保持它們的地位。如果各海外領地由自己的領地議會在第91條第1款所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議,表示這樣的願望,它們可以成為帝國的海外省,或者聯合地或單獨地成為帝國的成員國。第十二章憲法的修改第77條憲法修改的倡議權屬於帝國天帝和議會議員,天帝依據總理的建議行使倡議權。修改憲法的草案或提案應由兩院以相同的文字表決透過。經公民投票透過後,憲法修改才最後確定。但當帝國天帝決定將憲法修正案交付兩院聯席會議討論時,該項修正案不交付公民投票,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兩院聯席會議以有效票的3/5的多數贊成,該項修正案才能透過。國民議會的秘書處就是兩院聯席會議的秘書處。當憲法的修改有損於領土完整時,任何修改程式都不得著手進行或繼續進行。當寫完這些的時候,抬起已經痠疼的頭,看向外邊的天空。發現現在的天空已經邊的很黑了,我剛想喊人傳膳的時候看見站在旁邊的大太監已經睡著了。我無奈的站起身子來,突然眼睛一黑,又做回了寶座。我將身上的披肩脫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