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兩個滅絕人性的司機!1995年河口縣“5·28”拋屍殺人案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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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兵強將,日夜兼程,不辭辛勞地往返行程4000多公里將況勝利、羅兵二犯罪嫌疑人從四川省永川市押解歸案。
1995年11月,河口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公訴人在法庭上認為:在本案中,羅兵、況勝利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代仕兵死亡,楊春瓊重傷。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羅、況二人在肇事後企圖逃逸,情節惡劣。在運送受害者去醫院途中又萌發拋屍殺人的念頭,隨後就實施了殺人行為,此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羅、況在犯罪過程中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實施共同犯罪行為,已構成共同犯罪。
最終,法院分別判處況勝利無期徒刑,羅兵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本案中,若羅、況在交通肇事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去救人,後果將是另一種情形,而二人卻採取逃避的態度,企圖逃避法律責任,更為惡劣的是又採取了拋屍殺人的手段,進一步陷進罪惡的深淵。我們應從中吸取教訓,充分樹立法制觀念,認識學法、守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