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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問王吉龍:“吉龍,你什麼時間回家過年?”
王猶豫了片刻,敷衍說:“二十九或三十夜吧,到時我帶些菜回去。”
丁軍嵐錯以為丈夫的態度發生了轉變,欣喜地說:“我今天上夜班,這是我買的香蕉,你帶給咱們的兒子。”說完歡快地離去。
夜幕很快降臨了,王吉龍料理完手中的事情,獨自坐在宿舍裡發呆。他看看牆上的鬧鐘,想想自己對張芹的誓言,竟突發奇想:“自己長期不回家與妻子同房,妻子會不會也有外遇,如能抓到把柄也好為離婚做準備。”於是,王吉龍悄悄潛回家中,隱匿在廚房內。
大約深夜零時許,他聽到了妻子回家的聲響,可並沒有發現妻子有什麼不貞的行為。就在王吉龍感到有些失望時,丁軍嵐也許是肚子餓了,徑直朝廚房走來。王趕緊隱到門後,心想:“今天不殺了她,今後再也沒有機會了。”
於是,在妻子跨入廚房的一瞬間,他從背後猛然卡住妻子的脖子,死死地將她摁在地上,致其氣絕身亡。王吉龍隨即消失在夜幕中。
次日,一早丁軍嵐的父親來女兒詢問過年事宜,誰知一進門就發現女兒死在廚房的地上,隨即就報了警,並說兇手肯定是自己的女婿王吉龍。
接到報警後,警方很快找到王吉龍,僅僅審訊了一個小時,王吉龍就如實交代了自己的殺妻罪行。
1999年6月16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法官認為本案中,被告人王吉龍為達到與婚外情人張芹結婚的目的,竟置法律於不顧,客觀上實施了用手猛卡其妻丁軍嵐的頸部,將丁摁在地上致丁氣絕身亡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其妻生命的故意,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罪。且其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吉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