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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知道現在雖然原審判決書有錯誤,但是自己要想申訴,也就是要求法院重新審理自己的案子,這也要看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於是武松就查了一下對錯誤判決書的再審法律規定: 1、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上級法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案件疑難、複雜、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審。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一條。 一、《民事訴訟法》對於再審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法院決定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有權監督各級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也有權指令其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告知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決和准許撤回起訴、終止審理等裁定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其在上訴期滿前最後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首先,如果你在一審中就認為法院判錯了,那麼你是可以直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的。 然後,如果是對二審判決,即終審判決不服,則不能上訴了,但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向法院申請再審。 最後,如果事實證明法院的確是判錯案,在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給當事人造成了一定的財產和生命安全的侵害和損失,當事人是可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