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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話要說:
☆、第二十三章
鍾靈掛了電話,直想捧著腦袋嘆氣。他向來是個公私分明的人,絕不會讓個人感情影響到自己的工作,之前在做不開庭建議書時,也並不知道那個案子的主辦人是趙悅。雖然這回的抗訴案鍾靈能保證公事公辦地完成,但他是真的不想再和趙悅有更多的接觸了。
鍾靈真是怕了趙悅,那個人不要臉,不服輸,帶著鋼鐵般的意志,做著流氓般的行為,擅長讓他失控,專治各種面癱。鍾靈一貫嚴於律己,一日三省,因而對自己任何一點細微的心理波動都會格外敏銳,而現在他警覺地意識到,外界在幹擾,內心在動搖,在面對趙悅溫柔強勢的步步緊逼時,他竟然並不覺得厭惡了,不僅沒有了一開始的驚嚇和排斥,甚至還出現了些不情不願的悸動。鍾靈警醒自己:情況絕對不能惡化,情感萬萬不能脫軌,除卻不可避免的工作往來,以後再面對趙悅時,務必能避則避,躲為上計。
鍾靈突然想到,那個人啊,簡直就像一顆糖衣炮彈,然而他並不願意被殘酷地炮決。
賈庭長趁著開會前又來到趙悅他們的辦公室巡視裡了一遍,見趙悅掛了電話後一副眉開眼笑喜不自禁的樣子,心中不由十分欣慰,有句話怎麼說來著?敬業不如愛業,愛業不如樂業,雖然仔細看看,趙悅笑得是有點傻,還帶了那麼點說不清道不明的曖昧,但像這樣幹活幹著幹著都能幹出一臉笑容的工作態度,連賈庭長這工作了幾十年的老幹部都自嘆弗如,後生可畏,後生可畏啊!看來今年庭裡評選先進個人時,可以考慮優先推薦趙悅嘛,賈庭長自己呵呵呵呵地笑了幾聲,丟下一屋子莫名其妙的下屬,滿意地走出了辦公室。
趙悅翻出那個抗訴案子的閱卷筆錄,仔細梳理具體案情和相關證據。被告人周雲坤原任瑤林鎮鎮長,在任期間曾收受建築公司老闆霍翔35萬元,並將瑤林鎮城鄉風貌改造工程專案交給霍翔承建。
案情到這裡還只是個十分常見的受賄案件,但周雲坤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周雲坤僅是在鎮政府會議上提出由霍翔來承建該工程的建議,最終是由全體討論作出的決定,並非其個人決定。二,周雲坤與霍翔是表兄弟關係,涉案的35萬元實為周雲坤為購置新房而向霍翔提出的借款,雙方僅是借貸關係。三,周雲坤在偵查階段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在偵查人員變相逼供的情況下形成,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針對第一點,周雲坤利用職務之便為霍翔承建工程提供了便利毋庸置疑。針對第二點,在周雲坤收受霍翔35萬元之前,周雲坤與其妻子就已將新房預付款付清,並且此時二人的銀行帳戶中仍剩有數十萬元存款,周雲坤在收受霍翔35萬元之後新購入一輛價值15萬元的轎車,案發後,霍翔匯入周雲坤帳戶的35萬元中仍有24萬元沒有使用,並且雙方都無法提供這筆借款的借條。針對第三點,偵查人員前後對周雲坤進行過七次訊問,前四次周雲坤均對自己的受賄行為供認不諱,但從第五次訊問開始翻供。透過檢視第二次到第七次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影,偵查人員並未對周雲坤使用任何逼供手段,但唯獨第一次訊問時的錄影無法調出,周雲坤稱其正是在第一次訊問時遭受變相逼供,因此才做出有罪供述。而霍翔一直稱自己匯給周雲坤的35萬元為借款,但也承認&ldo;知道周雲坤是在幫了自己的忙後,想以借的名義跟自己要錢&rdo;。
這個案子中,如果依照常理來看,周雲坤明顯具有受賄的行為,但經過補充偵查後,間接證據雖然充分,卻仍缺少最直接最有力的定罪證據。趙悅看過了一審法院的審委會筆錄,全部十三名審委委員中,有六名贊成周雲坤應被認定犯受賄罪,七名贊成其應被認定為無罪,堅持兩種觀點的人數僅相差一人,最終周雲坤被判無罪,雲北區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有誤,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