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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而且也破壞了起碼的規矩和邏輯。如果立陶宛領匯出於利己主義的意圖,無視本國以及全蘇人民的根本利益,那麼蘇聯政府絕不能與他們的這種立場妥協。
立陶宛當局宣稱,他們之所以這樣行動,是為了爭取獨立,並且還要加速行動,不必顧及對本國人民會產生什麼後果。特別是他們覺得,根本用不著去問問老百姓他們是否願意,是否準備付出沉重代價以換取其結果為宣佈獨立和退出蘇聯的虛幻自由。其實,同該共和國居民已經享有的或在不久的未來因國家在民主方面的改進和蘇聯法律的完善而進一步獲得的權利相比,立陶宛領導人又能向民眾許諾多少自由和權利呢?關於這些問題,立陶宛領導人認為,還是避而不談的好。
在那段時間,立陶宛居民對于越來越沉重的困難剛剛開始有所感覺。蘇聯政權中央機關對立陶宛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和政府的決定和措施所表現的容忍,使立陶宛領導人有可能宣稱:共和國的局勢是平靜的,獨立宣言並未引發任何嚴重的動盪。
至於談到當局對保持以前經濟聯絡表達了肯定意願的問題,那麼所說的經濟聯絡,具有非常虛偽的性質,實際上這意味著是要利用其他加盟共和國的條件來建立立陶宛的出口優勢。這種情況全蘇政府是不能允許的。即以立陶宛共和國所應承擔的外債份額為例,它大致相當於6億盧布的可自由兌換外幣(當時還沒有美元結算制度)。而在國內債務總額中,立陶宛加盟共和國應佔58億盧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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