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 天牢風雲(三)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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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如海,至清無魚!
早已得知外面情境的柳武,同大家商討後,也決定立即收尾,不再深查。
是以,他們將現有證據進行整理,又對那些供告加以刪減,將靈僕寺人員分為三類給予處理:
輕微留用者三十多人:入職以來,違紀輕微,人品尚可,專業技能良好,每年獲利不足本身奉祿一半者。
他們的違紀材料及個人供告,柳武全都留在靈僕寺內,連天牢人事處、督察隊都不準備上報,只是向天牢高層彙報了自己的處置結果,包括退賠記過、降品降級、察看留用等。
其中趙相學、季心瑩等幾人的違紀情況,雖然超過了這些標準,但一來他們認罪態度良好,再加上有專業技能,是以也被柳武歸入此列;相信手上攥著他們的辨子,他們今後唯有俯首帖耳聽命於已了。
中等違紀調離者,每年獲利較大已超本身奉祿者,他們及他們經過刪減的供告,柳武全部報告天牢都監督和人事處處置,這類人員約有二十來人,估計在退賠部分髒款後,少數會被除名,大多還會降品降級留在天牢內。
原本副主事魯明等數位人員,按其罪責已經超過此類標準,達到了犯罪的行為,但因他們任職時間太長,若上交處理的話,那牽扯就太廣了,所以柳武乾脆將他們列入“中等違紀調離者”由天牢內部看著處理,相信他們會比自己處理的更好。
根據以上處置原則,柳武同葛天豪一道做出了一份“靈僕寺違紀人員調查報告”,附上這些人員的刪減供告,準備上報天牢高層,由他們看著處理吧。
嚴重違紀,貪汙數額巨大,已達犯罪條例者九人(不含已經自殺的七人),整理罪證資料,交由天牢督察隊審查立案後,再交至國師府都察司起訴、理國院大理司進行審理定罪,其結果很可能是再回到天牢,不過那時身份將會由職員變為囚犯了。
即使這將要交付給都察司進行起訴的人員,其罪責也大都是近六七年才入職者,他們的所供所述也主要是近四五年的事情,又因為將大多數罪責都推在了已經自殺死亡人的身上,所以他們的罪責也算不得特別嚴重,也不怕都察司深查而有更廣泛的牽扯。
柳武同葛天豪一同做了份“靈僕寺犯罪人員罪行調查報告”,準備上報天牢高層,批覆後再遞交國師府都察司,此類犯罪人員共計十六名,包括前主事丁凱在內的自殺人員;做為主犯,反正人已經死亡、鉅額貪汙查無可查,所以能歸的罪行也都歸到他們的身上。
這份報告所附的盜銷的機要清單及供告,都是經過有意的刪減,雖然數額巨大,卻具是他們自己行為,並未牽連上現在的都監及其它天牢高管們。
至於費允等三名國獸司督察,嚇嚇就行了,簡單出具一份連供告都不附加的調查報告,明日交給國師府國獸司內部處理就好,相信他們也不會上報都察司,而是以違紀內部處理的。
大楚立國五六百年,無論凡人還是修士都有著比較健全的律法,雖然近幾年有些崩壞,但總體上還是有法可依、有規可矩的。
譬如三法司,鎮國院管犯罪調查、緝捕和羈押,國師府管督察、糾核和起訴,理國院管審理定罪和複核,三院相互監督制衡,都未擁有絕對的權力。
同時,在此之外,各府院也都有著自己的內部督察糾查制度,犯罪者交三法司,違紀者則會內部處理。
是以,做為修士司法部門,凡是未達到犯罪級別的,各大部門包括天牢都有自行督察糾正處置違紀者的權力,包括退賠記過、降品降級、調崗除名等。
但對已經達到犯罪級別的,則必須報送至國師府都察司進行復核起訴,並交理國院大理司進行審理定罪,各修士部門都不能擅自處置。
嚴格來說,柳武今天的行為,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