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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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和109頁。)可是表象和“表象的物件”兩者間的區分是沒有根據的。貝克萊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從我這本書第一篇的整個論述裡,尤其是從補充篇的第一章裡,甚至是從康德自己在第一版裡十足的唯心主義觀點都可以看得出來。如果人們不想把表象的物件算作表象,不和表象同一,那麼就必然要把它拉到自在之物'那邊去',這在最後還是要以人們賦予物件這個詞的意義為轉移。不過有一點總是確定不移的,即是說在清晰的思考上除了表象和自在之物外,再沒有什麼東西了。並無理由地插入那麼一箇中介物,插入“表象的物件”,乃是康德的錯誤的來源。可是如果除去這個中介物,則作為先驗概念的範疇學說也就隨之而化為烏有了,因為這些範疇本來既無補於直觀,又不能在自在之物上有效用,我們只是藉以思維那些“表象的物件”,並由此而化表象為經驗罷了。原來每一經驗的直觀就已是經驗,並且凡從官能感覺出發的直觀都是經驗的。悟性又借它唯一的職能(對因果律的先驗認識)而將這感覺聯絡到感覺的原因上,這原因也就由此而在空間和時間中(純粹直觀的形式)自呈為經驗的物件,如空間中歷時不變的物質客體;不過即令是作為這樣的客體仍然總還是表象,正和空間與時間自身一樣。如果我們要超出這個表象以外,那麼我們就到了自在之物的問題,而回答這一問題就是我的全部著述以及一切形而上學的根本論題。和這裡敘述了的康德的錯誤有聯帶關係的是他前已被'我們'指責過的缺點。他沒有提出一個關於經驗的直觀'如何'產生的理論,而是毫不費事地說經驗的直觀是“被給與的”就完了,把它和單純的官能感覺等同起來,而他又只以直觀的形式空間和時間賦予後者,將空間時間兩者包括在感性這個名稱之下。可是從這些材料中還是不能產生一個客觀的表象。更當說的是這客觀的表象根本要求將感覺關聯到感覺的原因上去,也就是要求因果律的應用,要求悟性;因為沒有因果律,則感覺總還是主觀的,並且即令感覺也被賦予空間,要是沒有因果律也還是沒有把一個客體置於空間中。可是在康德那兒就不得應用悟性來進行直觀。'在他那兒'悟性只能思維,以便'使它'留在超絕邏輯的範圍之內。康德還有一個錯誤是與此相聯的,就是說他把這個證明,從客觀經驗的直觀之可能性來證明'他所'正確認識到的因果律的先驗性這唯一有效的證明,留給了我。他不這樣做,反而提出一個顯然錯誤的證明,這是我在淪根據律那篇論文第二三節中已指出過的。——由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到康德的“表象的物件”(上述三項區分中的第二項)之組成,一部分是他從表象(上述三項區分之一),一部分是他從自在之物(上述三項區分之三)所剽竊來的。經驗如果真只是這樣才成立的,即是說只有我們的悟性應用十二個不同的功能來以同樣多的先驗的概念去思維那前此只是被直觀看到的諸物件'才成立的',那麼每一真正的物之為物,就必然有一'大'堆規定,而這些規定作為先驗具有的,正如空間和時間,根本就不得想像是一物所沒有的,而是本質上屬於該物的實際存在的,然而卻又不是可以從空間和時間的屬性引伸出來的。但事實上只有一個這樣的規定是'真正'可以碰得到的:這就是因果性的規定。物質性就是基於這因果性的,因為物質的本質就在於'有'作用,所以物質徹始徹終是因果性(見第二卷第四章)。可是唯有物質性才是實物和幻象之間的區別,而這幻象原來本只是表象而已。這是因為作為恆存的物質才賦予'實'物以經歷一切時間的恆存性,'不過'這是就一物的物質'內容'說,至於一物的形式則是按因果性而變換的。此外,在一物之上所有其他的東西,要麼是空間的規定,要麼是時間的規定,要麼是'人對' 該物的經驗的屬性,而所有這些屬性又都來自該物的作用,這種作用也就是因果性的較細密的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