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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警員出現,可以看見兩名警察的動作。行人隧道內管道及平臺附近共有5面凸鏡,其中4面證實曾經被人移動過,使兇徒能觀察警員進出而不被發覺,而移動後的凸鏡,警察則看不見疑犯的動作。當時負責o記帶隊的吳炳權警司解釋,根據推理應該是徐步高案發前在現場作過準備,但不存在偷襲情況,雙方是正面交火,冼家強的口供是合理而真實的。案發時槍戰共發射10顆子彈,找到10個彈殼和彈痕,冼家強開了2槍,曾國恆開了5槍,徐步高開了3槍。當時隸屬行動處總部的模型精英&ldo;訓示支援組&rdo;的10多名警員,在屯門警區助理指揮官錢志聰警司率領下,實地勘察及量度現場的長度、高度及角度等資料,在法庭上製造還原實物的模型,該隊雖非直接參與調查槍擊案,但作為原先以反恐為目標的專業小組,可以為解構現場提供專業支援,幫助法庭解讀徐步高、曾國恆及冼家強在案發現場身處的位置,並提供有關地理、地形和建築結構的詳細資料,令死因裁判官更容易掌握案發經過,這些都有力地證明瞭判定徐步高有罪和曾國恆殉職的事實的真實性。
警隊軍械法證專家周俊傑在法庭回應死因研訊主任陸貽信的提問時說,法醫官解剖徐步高屍身時,在其體內找到四粒彈頭和一塊子彈碎片,還有一粒子彈是早前由警員到醫院檢驗屍身時,在徐步高胸口上面正中找到,彈頭不在體內。經核對子彈痕跡,證實是5顆點三八口徑子彈,且悉數由曾國恆的佩槍發射。周俊傑替梁成恩失槍作測試時,得出的結果卻是以來複線作基準。他比較同類子彈,發覺失槍的子彈有五條來複線向右旋轉,這跟曾國恆體內檢到的彈殼來複線方向吻合。法庭證供顯示,這一槍是徐步高發射的。周俊傑稱法醫官從曾國恆身上發現一顆已發射鉛彈芯以及銅殼和碎片,而曾面部有紋理,是手槍在近距離發射時留下。理論上開槍時要先打著火帽,產生輕微爆炸,火光進入彈殼,點燃火藥,產生氣體逼出子彈,其間火帽和火藥的殘餘物會近距離釋出,滲入到曾的面頰,形成斑點狀的紋理。周俊傑曾為徐步高及曾國恆兩人作開槍手痕跡測試,即試過用黃色混合物測試劑,塗在曾國恆和徐步高的手掌,若手掌變深紫黃色,便是曾經接觸過鐵的物質,但是兩人的掌心染有乾涸的血跡,使測試沒有什麼效果。曾國恆的警槍是點三八special,由於彈殼上方有凸出的鉛芯,所以接觸不到來複線。開槍順序就是,第一槍徐步高打中冼家強頭部;第二槍徐步高打中曾國恆頭部;第三槍徐步高打中冼家強小腿;第四槍冼家強沒有擊中徐步高;第五槍卡殼,真正發射的第五槍冼家強沒有打中徐步高;第六槍到第十槍曾國恆連續擊中徐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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