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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有什麼不敢的?”都在上面簽了名。

煙雨一人發了一千元,四人道:\"我們這個月是雙倍工資,不合適拿這錢吧?”煙雨道:\"李總說了,不論花多少錢,由我決定,絕不過問。你們和我一起出生入死,冒了這麼大的風險,區區一千元,沒什麼不合適的。\"四人這才收下。煙雨將請願書、偷拍的村民錄音,玉樹等人追車的影片交給主審法官,請法官調取當年派出所拘留玉林的筆錄。

煙雨一行在法庭附近酒店住宿,等候開庭。過了幾天,李總帶了一幫人趕來會合。煙雨遞了一份辯護詞道:“李總,我加了一些辯護詞,你能背下來嗎?”李總看後,道:“沒問題。”煙雨道:“劍仁,出法庭後,你要寸步不離保護李總的安全,直到上海,好嗎?孟玉樹已經是紅了眼,報仇心切,李總要做無罪辯護必定會惹怒玉樹,只怕是會有生命危險。”劍仁道:\"好。”

第二天,法庭開庭,兩名被告人輪流入庭陳述,而後均入庭對質。心柔道:“爸怎麼沒有來?他一定是把我當成奇恥大辱,他一定當我已經死了,會有人來為我收屍嗎?”李總道:\"你爸現在在上海,我幫你的家人安排了工作。”

公訴人問:“葉心柔,請你如實回答,你是如何同李冬陽合謀故意殺死孟玉林的?”葉心柔道:“…玉林根本就不把我當人看待,對我拳打腳踢,打死我的胎兒,冬陽是為了救我才進房來的,玉林去廚房拿了把菜刀砍斷了冬陽的手,我就用掃帚把玉林打死了。人是我殺的,和冬陽沒有關係。一命償一命,你們不要把冬陽牽連進來了,他是冤枉的。\"

而後是冬陽入庭陳述:\"…玉林砍斷我的手後,心柔用掃把想要打玉林的頭,玉林丟下菜刀去奪掃把,我搶過掃把打玉林的頭,把他打死了。當時心柔身負重傷,哪還有力氣打死人?這個案子和她沒有關係,你們放了她吧?所有的罪責由我一人承擔。”

公訴人道:“兩名被告人互相為對方推卸責任,但是依據現有的證據,掃把上有兩名被告人的指紋,由此可知兩人是合力將受害人打死。沒有人證,不能證明他們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應當按混合過錯定,雙方在打鬥的過程中一死兩重傷,各自承擔應負的刑責。

李冬陽半夜非法入侵受害人的住宅,和葉心柔通姦合謀打死孟玉林,罪證確鑿,建議判處兩名被告人無期徒刑或死刑。因為本案民憤極大,孟家一族三千多人時常鬧到檢查院,為了維穩,請法院酌情考慮是否判處被告人死刑?”

冬陽道:“如果法庭要判葉心柔死刑,那也判我死刑好了。黃泉路上有我相伴,你可以不用再害怕了。”

律師道:\"依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釋出的《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見》20: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對於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後,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的,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判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的激情殺人,被害人的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辯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孟玉林曾因家暴被拘留過,且有證人趙思誠的證言為證,葉心柔傷情鑑定中陳舊傷為證。有兩名被告人村委會、單位證明兩名被告人從沒有做過違法的事,從不與人吵架打架,社會危害性小,主觀惡性小,是初犯偶犯,且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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