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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在我國,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之後,包括公民的配偶在內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從法律上說,公民被宣告死亡後,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就消失了,不再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婚姻關係也自然解除,其個人合法財產也變為遺產開始繼承。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楊柳在上訴書裡提出:她和方然的婚姻關係已自然解除,她無須給付方然23萬元人民幣。 電子書 分享網站
一個被宣告死亡的“活死人”(8)
方然的腦子裡一片空白,渾身顫抖起來,持續了約20分鐘。
死了,死了,他已經是一個死人了,所有的權利都已失去,儘管他還活著,活生生地站在法庭上,和他的妻子打官司。
這天是4月1日。難道是個愚人節的玩笑?
他去宣告他死亡的原審法院,明明白白地看到了那份宣告自己死亡的民事判決書。法院的卷宗裡,有楊柳以配偶身份親筆書寫的宣告方然死亡的申請,有楊柳提交的派出所出具的方然因出國不歸而於1998年12月9日被登出戶口的證明,以及方然原單位出具的方然已於1996年在日本去向不明的證明。法院受理此案後,於2001年11月28日發出了尋人公告,並刊登在了當年12月10日的《人民法院報》上。2002年12月10日,一年公告期滿。法院在2002年12月20日,作出了宣告方然死亡的判決。
方然這才明白了為什麼楊柳從2001年開始,便不再給自己寫信,變得杳無音訊。
而他回到北京的日子,距法院作出宣告他死亡的判決,只過了3天。
他憤怒了,極大地憤怒了。他現在徹底一無所有了,沒有了財產,沒有了家,沒有了身份,沒有了戶口。他只是一個活著的死人。
他沒有辦法接受,他也不能夠接受。在離婚案的二審審理之前,他必須要做的是討回自己作為活人的權利。
他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復活”。
2003年7月,法院裁定撤銷了宣告方然死亡的民事判決。
方然“活”了,但擺在他面前的種種嚴酷的現實問題,絲毫沒有減少。
在他為自己“復活”的事情奔波時,他知道了就在離婚官司審理期間,楊柳已經再婚。
這時,他已經連憤怒都沒有了。
他忍住內心的疼痛,打起精神去往南城的一個工地。為了解決生計問題,他在一個小建築公司找到一份工作。老闆青睞他在建築方面的經驗,任命他為技術總監。
8。 案情出現轉機
2003年8月13日,二審法院作出方然訴楊柳離婚案的終審民事裁定。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原審法院已撤銷了宣告方然死亡的判決,但鑑於楊柳已再婚,其夫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故方然離婚的訴請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了一審法院對方然離婚案的判決。楊柳給付方然婚內財產23萬元的一審判決,也隨之撤銷。
拿著判決書,方然百思不得其解,走進了律師事務所諮詢。律師告訴方然可以走刑事自訴,告楊柳犯重婚罪。
律師開啟我國的刑法給方然看——相關法律規定:輕傷害、侮辱他人、誹謗他人、重婚、虐待家庭成員、遺棄等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是否提起刑事訴訟以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完全取決於被害人的意志,國家不主動予以干預和追訴,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能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也就是說,方然要自己蒐集證據,來追究楊柳的刑事責任。
對於曾經深愛過的人,方然有些於心不忍。可想到自己在日本吃苦受累這麼多年,到頭來一無所有;想到楊柳的無情,所做的那些恩斷義絕的事情,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