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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判決,正因為象我一開始所講的那樣,&ldo;破壞和平罪&rdo;這一紐倫堡的新法律並沒有被證明為法律上的新發展,從而不能被看作是對判決的合理的改革,所以我對紐倫堡法律第四條&ldo;違反人道罪&rdo;的看法是完全不同的。
我在本書中早巳作過敘述,當我在1945年5 月7 日作為當時的德國元首第一次得知一個犯罪集團背著德國人民在集中營中大規模殺人時,我立即採取了措施。我曾請求艾森豪將軍儘快地促使德意志帝國法庭能夠審查和處理德國人所犯下的這種罪行。但我一直沒有得到他的答覆。
由於當時德國方面沒有立即審理這些罪行,因此在紐倫堡對這些罪犯們進行審判,比起讓他們消遙法外,當然要好些。我也肯定,對違反人道的罪行實行制裁是倫敦法規的一個革新,因為在我們這個時代,要防止顛覆政府的活動,單靠一個國家的國內法律制度顯然是不夠的。
當紐倫堡法庭結束了審判工作,在宣佈判決前一個星期,也就是1946年9 月3 日那一天,我們這些被告獲得了在審判結束語中發表意見的權利。我在結束語中說:&ldo;我想講三件事:&ldo;1 .希望你們本著良心來判斷德國潛艇戰是否合法;我認為潛艇戰是合法的,我是按照我的良心去做的,如果有可能,我還會照樣做下去。我的部下出於對我的信任而執行我的命令,他們絲毫也不懷疑這些命令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在我看來,無論什麼追加的罪名都不能否定德國士兵的美好信念以及他們志願走上戰場,前僕後繼,奮戰到底的高貴品質。
&ldo;2 .這裡紛紛傳說在戊們這些被告中間曾經進行過密謀活動。我認為這樣的說法是一種政治信條,對這類東西,人們只能是既可信又不可信,而無法加以證實。但是大部分德國人民永遠也不會相信,他們的災難竟然是由這些密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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