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頁 (第1/2頁)
[德]鄧尼茨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八零中文www.80zw.tw),接著再看更方便。
隨弗雷德堡飛往蘭斯去見艾森豪的金策爾將軍,於 5月6 日早晨到弗倫斯堡‐米爾維克來見我。他受弗雷德堡的委託向我報告,艾森豪威力
三十四、您對紐倫堡的審訊和對您的判決有什麼看法?
1944年,美國財政部長摩根索在他的關於處理戰敗的德國的著名計劃中規定,對德國戰犯無需審訊即予槍決。
與此相反,美國司法部長比德爾和外交部長斯退丁紐斯向羅斯福總統建議,對德國戰犯分為兩級進行審判:甲級:德國最高領導成員應由國際法庭進行審判。
乙級:官職較低的德國戰犯應由各佔領國法庭進行審判。
根據為召開雅爾達會議而提交羅斯福的備忘錄,盟國之間進行了長時間的協商,討論了對德國戰犯的最後處理方案。
協商的最後結果就是戰勝國締結的並於1945年8 月、6 日簽署的倫敦協定。
列入甲級審判名單的主要戰犯總共是二十四個德國領導成員,其中也有我。我不知道,盟國對於把我列入被告之中,是否一開始就是意見一致的,但我獲悉,美國人和英國人是反對對我起訴的,因為他們在德國海軍作戰部的作戰日誌中沒有發現關於我違反戰爭法規或人類道德的事實,可是俄國人和法國人卻堅持要對我起訴。我不清楚法國人為什麼在這一點上支援俄國人。
於是,盟國決定,自1945年10月起,在紐倫堡對德國的頭目們開庭審訊。
倫敦法規規定,按下列罪行對我們進行審判: 1.陰謀破壞和平罪; 2.破壞和平罪; 3.違反戰時公法罪; 4.違反人道罪。
這幾條的含義如下:關於&ldo;陰謀破壞和平罪&rdo;,盟國認為,德國頭目們為了發動這場戰爭曾進行過密謀,因而不只是國家元首希特勒對這次戰爭的爆發負有罪責,而且所有曾參與密謀的德意志帝國的頭目,無論是政界、軍界或實業界的,對此都負有罪責。
根據這一新的法律原則,凡策劃、準備、發動、領導以及僅僅是同情或參與了一場侵略戰爭的,就構成了&ldo;破壞和平罪&rdo;。
從&ldo;違反人道罪&rdo;的事實來看,凡奉國家之命而犯下大量罪行,如在集中營大批屠殺犯人,都應以違反國際法論處,無須考慮該國的國內法律即可提出起訴。
總之,倫敦法規制定了新的法律,它賦予這些新的法律原則以追溯力而不顧迄今為止的&ldo;無法律規定者不罰&rdo;這一法律原則。同樣,這些新的法律原則也不考慮當前普遍適用於各國的法律,例如:服從乃軍人之天職。這就是說,從今以後凡違反國際公法者即等於個人犯罪而予以懲罰。這樣一來,歷來公認為用來最後解決政治衝突的戰爭手段,現在憑藉對既往之事的追溯力,就可宣告為犯罪行為而受到懲罰。
現在再來談我個人的問題:我是由於第一條&l;陰謀破壞和平罪&rdo;、第二條&ldo;破壞和平罪&rdo;及第三條&ldo;違反戰時公法罪&rdo;而在紐倫堡受到控告的。
在紐倫堡對我的起訴和審訊的四個戰勝國中沒有哪一國就第四條&ldo;違反人道罪&rdo;對我提出任何起訴。後來紐倫堡法庭宣佈我第一條&ldo;陰謀破壞和平罪&rdo;為無罪,但由於第二條&ldo;破壞和平罪&rdo;和第三條&ldo;違反戰時公法罪&rdo;而判了我十年徒刑。
然而,我被判為犯有&ldo;破壞和平罪&rdo;並不是由於策劃、準備和發動一場侵略戰爭,而僅僅是因為我作為一個軍人參與了一場侵略戰爭。我想在這裡提一下:紐倫堡法庭和其他佔領國的法庭判決了唯一的一個僅僅由於參與過一次侵略戰爭而有罪的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