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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們在羅馬法的歷史中,卻可以看到一種與我剛才所講的相矛盾的趨向。國家權力讓女人獨立於家庭,卻又把她置於它自己的監護之下。它千方百計地使她不具備法律資格。
的確,若她可以既有財產又有獨立性,就會具有一種令人不安的重要地位。所以,必須一方面送給她權利,另一方面再把這種權利收回。俄比安法(the oppian law)禁止羅馬女人奢侈。這項法律在漢尼拔(haibal聲威脅羅馬時被透過。危險剛剛過去,婦女就要求廢除這項法律。在一次集會演說中,卡圖要求保留這項法律,但聚集在廣場的主婦戰勝了他。後來提出的各項法律,隨著社會習俗的放蕩而變得越來越嚴厲,但都不很成功,只不過是座兵一槍。只有元老院的維裡安法令(the vellrian atofthesenate)取得了勝利。它禁止女人為他人&ldo;說情&rdo;‐‐即不許她與他人訂立契約‐‐這幾乎剝奪了她的法律資格。於是,正是在女人十分徹底地獲得行動自主權的時候,女性的劣等性得到了維護,提供了男人為自己的生存正當性進行辯解的驚人範例:雖然女人作為女兒、妻子或姐妹的權利不再受到限制,但她們作為一個性別絕無和男人平等的權利;男人傲慢地宣稱,&ldo;這個性別是愚蠢的,軟弱的&rdo;。
主婦未能很好地利用她們的新自由固然是個事實,但不允許她們積極運用這種自由也是確有其事。這兩種相反的傾向‐‐女人擺脫家庭束縛的個人主義傾向以及侵犯她個人自主權的國家主義傾向‐‐所導致的結果是,她的處境失去了平衡。她可以繼承;對於孩子來說,她有和父親平等的權利;她可以出庭作證。幸虧有了嫁妝制度,她才擺脫了婚姻壓迫,可以隨意離婚和再婚。但是她只是以消極方式獲得了行動的自主權,因為她沒有得到具體運用這種權力的手段。經濟自由是抽象的,因為它未產生政治權力。於是,由於缺乏平等的行為能力,羅馬女人只能去示感:她們成群結隊,情緒激昂地穿過城市;她們包圍法庭;她們搞陰謀;她們提出抗議,挑起公民衝突;他們列隊找到神母雕像,抬著它沿著第伯爾河行進,於是把東方諸神引入了羅馬;114年爆發了灶神守護祭司的醜聞,她們的組織受到了鎮壓。
當家庭的瓦解使古代私生活的美德變得無用和過時時,女人也不再有任何既定的道德原則,因為公眾生活及其美德是她所不能涉及的。女人可以在這兩種解決辦法之間進行選擇:要麼仍頑固地尊重祖母的價值,要麼不再承認任何價值。在1世紀末2世紀初,我們看到許多婦女,仍如在共和國時期是她們丈夫的伴侶和朋友:普洛蒂娜分享了特拉伊安的光榮與責任;薩比娜由於善行而十分出名,甚至在活著時就被雕成塑像奉若神明。
在臺伯裡烏斯叫統治時期,賽克夏拒絕在伊密裡烏斯&iddot;斯卡魯斯死後繼續活著,帕西妞不願意比龐波尼瑪斯&iddot;拉比烏斯活得時間更長;的麗娜和賽尼卡一起自殺;小普麗尼成為有名的阿里級式的&ldo;肌不知道傷痛的詩人戶,瑪提亞(ob)讚揚克羅第亞&iddot;路菲娜、維吉尼亞和蘇勒比西亞是無可指責的妻子。具有獻身精神的母親。但也有許多女人拒絕接受母性,這促成了離婚率的上升。法律仍禁止通姦,所以有些主婦為了為放蕩行為提供便利,竟把自己登記為妓女。
直到那時,拉丁文學還對女人始終採取尊重的態度,但諷刺作家對她們的態度則是放肆的。這些作家並不是一般地去攻擊女人,而是專門攻擊那個特定時代的女人。朱維納裡指責她們放蕩、貪食;他吹毛求疵地說,她們想得到男人的職業‐‐她們幹預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