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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在中世紀仍保留了一些特權,但延續於整個舊制度中的法律,到16世紀已被編纂成法典。於是封建的社會習俗產生了,女人失去了一切保護,無法抵禦男人想把她束縛在家裡的願望。法典拒絕給予她接近&ldo;男性&rdo;地位的權利,完全剝奪了她的公民資格,使她未婚時受父親的監護。若後來沒有結婚,父親就會把她送進修女院;若結婚,她、她的財產和子女就會完全被置於丈夫的權威之下。丈夫被認為應當對她的債務和品行負責,她和政府當局及外人幾乎沒有直接關係。她在勞動和做母親時,更像是一個僕人而不是一個夥伴:她所做的東西、所創造的價值和人,都不是她自己的財富,而是屬於家庭,因而屬於做家長的男人。在其他國家,女人的處境也好不到哪裡:她全無政治權利,社會習俗是嚴厲的。所有的歐洲法典,都是以教會法、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對女人都是不利的。各國都存在著私有制和家庭,都根據這些制度來進行調節。
在所有這些國家,&ldo;正派女人&rdo;受家庭奴役的結果之一是娼妓的存在。妓女被虛偽地保持在社會邊緣,在社會上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基督教對妓女極其蔑視,卻承認她們是一種不可或缺的邪惡。聖&iddot;奧古斯丁和聖&iddot;託馬斯都斷言,壓制娼妓將意味著社會因墮落而崩潰:&ldo;妓女之於城市的作用,有如陰溝之於宮殿的作用。&rdo;在中世紀早期,社會習俗十分放蕩,幾乎不需要妓女存在,但是當資產者的家庭確立起來、嚴格的一夫一妻成為通則時,男人不得不到家外去尋歡作樂。
查理吳大帝反對娼妓的努力,以及後來法國的查理四世和18世紀奧地利的瑪麗亞&iddot;特萊西為禁娼所作出的努力,都同樣是失敗的。社會組織使娼妓變得不可缺少。正如叔本華(勤b怵油則以閃爍其辭地指出的:&ldo;妓女是人類放在一夫一妻制聖壇上的祭品。&rdo;
歐洲道德史學家菜基(b均產也提出了同樣的想法,只是方式有所不同:&ldo;妓女作為墮落的最高型別,是貞操的最偉大的監護者。&rdo;猶太人的高利貸活動和妓女的婚外性行為,同樣受到社會和國家的譴責,但社會不得不和金融投機及婚外愛共處。所以,社會把這些職能指派給被隔離在猶太區的或其他隔離區的殘民等級去履行。和猶太人一樣,妓女也必須在衣服上標有鮮明標誌,因而無法防備警察;對於她們大多數人來說,生活是艱難的。但也有不少妓女是自由的,有的人甚至生活得很優裕。和希臘高階妓女時期一樣,同&ldo;正派女人&rdo;的生活相比,風流奢侈的生活給女性的個人主義提供了更多的機會。
在法國,單身女人有著特殊的地位,她的獨立性和妻子所受的束縛形成了十分鮮明的對比,她是一個引人注目的人物。但社會習俗卻剝奪了法律賦予她的一切權利。她具有所有的公民權‐‐但這些權利卻是抽象的、空洞的;她沒有經濟自主性,也沒有社會尊嚴。老處女往往在父親家庭的庇護下度過一生,或者在修女院和其他老處女相依為命。
她除了不服從和罪孽,幾乎不知道還有其他形式的自由‐‐這和衰落時期的羅馬女人只能透過墮落贏得自由一樣。消極性仍然是女人的命運,她們獲得的行動自主權依舊是消極的。
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女人可以有所作為,或者可以完全感覺到自己的存在,顯然十分少見。在工人階級當中,經濟壓迫固然取消了兩性不平等,卻也剝奪了個人的一切機會。在貴族和資產階級當中,女性照樣受欺侮:她們只不過是在過一種寄生的生活。她受的教育很少,只是在例外的情況下,她才可以設想並實施具體的設計。女王和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