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章 賣淫案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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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涉案的4名公安民警分別因受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三年零六個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王思思、李銘古等20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高院提出上訴。二審開庭前,董輝、藺祥和2人撤回上訴。2010年1月16、17日,L省高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合議庭充分聽取了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辯護人、檢察機關的意見和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L省高院經二審審理確認,1994年以來,王思思等人先後將李銘古、田光玉、呂洪等人糾集在一起,以王思思等人開設的美容院、茶樓、賓館等賣淫場所為依託,透過設定管理人員和職責分工,使組織成員之間形成較為明確的層級制約關係,形成較為嚴密的組織結構;該組織在1994年至2009年期間,透過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獲取鉅額經濟利益,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和進行獎勵、解救為組織利益被關押的組織成員以及向負有查禁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尋求非法保護;並大肆進行組織、強迫婦女賣淫、非法拘禁、行賄等犯罪活動,並在組織、強迫賣淫活動中因糾紛而引發槍案,逐步形成了以王思思為組織、領導者,以李銘古、田光玉、呂洪等為參加者的犯罪組織,在一定區域內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了社會生活秩序。
L省高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L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對維持被告人王思思、李銘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認為,被告人王思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系該組織的首要分子;組織、領導其組織成員組織婦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其組織賣淫時間長、人數多,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組織、領導其組織成員採取暴力和威脅手段強迫婦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其強迫眾多婦女賣淫,致被強迫婦女2人重傷、5人輕傷、7人輕微傷,後果特別嚴重;王思思及其組織成員為防止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罪行敗露,對不願被繼續強迫賣淫而受傷的婦女採取關押、捆綁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情節嚴重;為了其開設的賣淫場所不被公安機關查處,多次向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王思思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核准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並下達了對王思思執行死刑的命令。
在警方的收網行動中,王思思、李銘古、田光玉等涉案主犯和骨幹成員相繼落網。但首犯之一的王思琪聞風潛逃國外,先後躲藏到奧地利、菲律賓等國。王思琪出逃後,L省公安廳廳長高博文多次批示,要求專案組全力以赴,務必將其緝捕歸案。
2009年11月17日,國際刑警組織應我國國際刑警國家中心局的請求,向全球發出了“國際刑警紅色通緝令”,併發出“司法協助請求書”,全力追捕逃在奧地利的王思琪。
L省警方境外緝捕工作沒有放鬆, 2011年2月28日,透過縝密偵查,警方掌握了王思琪已逃到菲律賓的重大線索。由公安部刑偵局、國際刑警組織我國國家中心局專員、重慶專案組6名民警組成的境外追逃小組迅即飛赴菲律賓開展追捕工作。
在國際刑警組織我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