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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2000年初劉心宇拿來一份準備去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法人股過戶的《法人宣告書》找我,內容是兩家公司自願以法人股按淨資產價格每股元抵債,請深交所准予辦理股票過戶手續,由此產生的經濟糾紛和法律責任與深交所無關。劉心宇跟我講,兩家下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曹總,因為深交所只認工商登記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宣告書必須由曹總簽署,而公司規定任何合同、協議必須由我簽字和書面授權,這個宣告書雖不是合同、協議,但由於涉及法律責任問題,最好請我親自去跟曹總打一個招呼。我於是帶著劉心宇一起去找曹志雄,讓他簽署了那個宣告書。這就是我所知道的股票協議轉讓的全部事實真相,即我只知道法人股按當時淨資產協議轉讓。《宣告書》的內容、形式雖然與那個抵債協議相似,但性質完全不同,完全不涉及所謂流通股的協議轉讓問題。
4、我在1999年3月9日審批劉心宇報送的兩份&ldo;陰陽&rdo;報告雖有疏忽之處,但並無過錯,更導致不了康達股票違規操作的後果。
(1)從劉心宇的報告上看不出任何涉及將流通股所謂協議轉讓的違規問題。劉心宇在兩個報告中提到用康達股票折價抵債,稍有證券常識的人都知道,可協議折價轉讓的只能是法人股,何況在我印象中流通股早在1998年6、7月份就全部拋售了,只有一些法人股可按淨資產價格依法協議轉讓。
(2)我從來沒有看到過那兩個&ldo;陰陽&rdo;協議。印象中,簽署劉心宇送來的報告時我沒有細看,只隨意問他報告裡提到的這個協議是怎麼回事,何時簽署的,劉心宇說&ldo;這只是一個內部抹帳手續,不是對外協議,屬於曹總分管的範圍,年初他就簽了,您放心好了。&rdo;我想既是辦理內部抹帳,的確屬於曹志雄的分管工作,報告中又提到&ldo;按公司領導年初批示&rdo;,我以為是曹志雄有什麼批示,無非讓我例行公事確認一下,就簽了同意。質證中,劉心宇說不清楚當時給我報告時是否附了那個協議,且堅持協議的實際簽署日期在1999年9、10月間,協議標註日期是倒簽的,這說明他給我那兩個書面報告時,報告中所說的協議根本就不存在,這印證了我當時沒有看到協議以及劉心宇蓄意矇騙的的事實。
(3)股票操作上的違規行為早就發生,並非我的批示&ldo;同意&rdo;造成了低價折股的違規後果。正如前面提及的那樣,早在1998年6、7月間劉心宇就有違規藏匿資金和股票的行為發生,劉心宇所謂透過南方證券公司和深交所實現了流通股按淨資產協議轉讓的說法,更是違背常理、不值一駁的謊言,無論是從現有證據和國家證券交易的法律法規上看,將流通股協議轉讓的行為是無效、無法實施的,根本就不存在股票的協議&ldo;過戶&rdo;,而只是兩家公司帳戶現金的往來。資金劃撥本來必須有我的書面授權,劉心宇卻沒有取得任何授權、刻意違規操作,並推說是實現了流通股的協議轉讓。
(4)關於藏匿的剩餘30餘萬股康達流通股於2000年6-11月間&ldo;過戶&rdo;到東南貿易集團下屬企業的問題,同樣是劉心宇依據他擅自製作的、由曹志雄簽署的那份違規、無效協議,透過拋售股票後的資金非法轉移來實現的。這些股票是何時拋售的,所得現金又是怎樣以&ldo;股票&rdo;的形式&ldo;過戶&rdo;到了東南貿易集團,我完全不知情,更不用說取得了我的書面授權。
5、將康達股票法人股按淨資產價格協議抵債是合規合法的,公訴人指控法人股轉讓存在虧損不符合事實。
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法人股轉讓可由轉讓、受讓雙方協商定價,也可透過拍賣市場進行,淨資產只是作為一個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