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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人品問題,不是辦案人員的人品問題。如果連我們自己都不知道被告人在哪裡,那麼也請給辦案人員一些時間與線索,千萬不要以為只要我們訴至fa院並申請執行後,我們就可以當個甩手掌櫃,凡事都不用做,就催著辦案人員風裡來雨裡去的辦案進度了,畢竟我們才是和被執行人相識的人,辦案人員才接觸這個案件短短几天,在我們任何可用的線索都不提供的情況下,就請正視可能找不到被執行人的可能。所以我們即使將案件訴至fa院並申請執行後,也需要透過我們自己的社交圈及時給辦案人員提供線索,而不能當甩手掌櫃。
有的人可能會想被告人還不上錢沒關係,我知道他父母有錢,你們為什麼不去找他父母要?
這是因為法律規定了誰欠錢找誰要,只有在父母或者子女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才能承擔還款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父母欠了一大筆錢後去世了,如果父母沒有留下任何的遺產給子女或者子女繼承了父母的財產但是數額少於父母對外所負擔的債務的數額,那麼只能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承擔還債的義務,而不能波及子女的自身財產。至於法律為什麼會這麼規定?這是基於人權保護的需要,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不能要求父母犯下的錯全部都壓到子女的身上,這會損害子女作為獨立個體的基本權利,不利於社會的發展。
所以這就要求廣大的債權人,在借錢時一定要睜大眼睛,衡量對方的還款能力,如果對方是個好吃懶做的人,那麼請不要因為一時的同情心氾濫而給自己留下巨大的“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的風險與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