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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你會發現的。&rdo;
&ldo;浴室藥物櫃裡頭的一些藥,床頭櫃上頭的一隻手錶。如果不當警察的話,他會是個好小偷。還有個警察什麼都不肯碰,就像這樣走來走去。&rdo;他兩臂緊抱在胸前,&ldo;他還以為他碰了什麼東西就會被抓去,會被什麼鬼抓去。真是笨蛋,鬼才不會這樣抓人呢。&rdo;
拜倫&iddot;利奧波德生命中的最後一個早晨吃了半個哈密瓜和一片烤麵包。(警方在垃圾桶裡找到了哈密瓜皮,另外一半用保鮮膜封好放在冰箱,他用過的盤子堆在洗水槽裡。)他煮了一壺咖啡,裝進一個有蓋的塑膠杯,然後拾起門墊上的《紐約時報》。他把報紙挾在腋下,一手拿著咖啡杯,一手拿著橡皮頭柺杖,乘電梯下樓,走過樓下大廳。
這是他通常的行程。天氣太冷或下雨時,他就待在公寓裡面,坐在窗前喝咖啡看報;但天氣好的時候,他會出門,坐在陽光下。
他坐著看報,身邊的板凳上放著一杯咖啡。然後一名男子走向他。是個白人,而且證人似乎一致指出,此人不老也不年輕,不高也不矮,不胖也不瘦。他顯然是身穿淺色休閒褲,不過有個證人記得他是穿牛仔褲。上衣不是t恤就是短袖運動衫,證人的說辭不一。我的感覺是,其實在聽到槍聲之前,沒有人真的注意到他。槍聲響起後,幾個原先沒留意的證人想看看發生了什麼事,但槍手已經一溜煙跑掉,什麼也看不到了。
兇手跟拜倫說了些話,有幾個人聽到,其中一個說他喊了拜倫的名字。如果真有那麼回事,那就表示兇手不是隨便亂挑人,但我談過的第六分局警探對那個證人不是很信任。他告訴我,那傢伙是在附近街上混的,他的意識通常受到毒品控制,眼力和聽力不會比你我強。
兩槍,幾乎同時發射。沒有人看到槍,一個證人記得他帶了一個紙袋,或許吧,果真如此的話,他就可以把槍藏在紙袋裡。兩槍都射進被害人的胸膛,是從五英尺到十英尺外開槍的。兇器是點三八口徑的左輪,相當有威力,不過不是那種高科技穿甲子彈。如果拜倫當時穿著阿德里安&iddot;惠特菲爾德所穿的那種防彈背心,他就可以活著告訴我們事情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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