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7章 李文康綁架強姦案(2)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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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既然你聲稱被害人自願與你發生性關係,你為何還要在門窗加裝u型鎖,並且用四個模擬手銬銬住被害人,以防止她跑動?”
李文康:“我們在玩禁錮遊戲,並不是要防止她跑動。”
公訴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李文康:“是警察來我家把我帶走的。”
公訴人:“合議庭,我沒有其他問題了。”
審判長:“辯護人還有其他問題嗎?”
劉天海:“回審判長,沒有了。”
審判長:“下面進行舉證質證。首先由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向本院提供證據。”
公訴人:“我方掌握本案被告人李文康犯有綁架罪、強姦罪、走私毒品罪事實,有以下幾點證據:
一、我方從行車記錄儀的監控影像、第二案發現場車庫監控調取到的影像內容發現,被告人抱著被害人離開第一案發現場,去到第二案發現場,被害人始終雙眼緊閉、呈現失去意識的狀態。
二、警方在第二案發現場發現床柱四副模擬手銬、門窗加鎖。
三、人證王勁龍證言證詞證明,被害人曾於案發之前五個月,以高於原價五十倍的價格,委託其從境外網站走私具有麻醉喚情作用的毒品。
四、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處女膜破裂、陰道撕裂嚴重,且提取到的dna與被告人吻合,符合被強姦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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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人原名郝星宇,曾於十年前,在邯鄲強姦被害人未遂,並因此入獄七年,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不可能主動提出與之發生性關係。
六、我方從被害人及被告人雙方手機中收集了資料,二人從未加過好友,沒有任何往來,也從未透過電話,與陌生人無異,被害人不可能主動提出與被告人單獨外出並且發生性關係。
以上證據,與被告人李文康的犯罪事實有著重大聯絡。”
審判長看向辯護席:“證據一,監控錄影是否需要當庭播放?”
李文康:“不需要。”
審判長:“法警將證據向被告和辯護人展示。”
李文康和劉天海都表示不用看。
審判長:“被告人、辯護人對以上證據是否有異議?”
劉天海:“有。”
審判長:“請辯護人進行說明。”
劉天海:“我方申請傳喚本案第一位證人王勁龍出庭作證。”
審判長:“同意。”
王勁龍進入證人席。
此人與李文康年齡相仿,頭髮染了兩三種顏色,鼻翼和唇角都有孔,雖然釘子特地取下來,還裝模作樣地穿了西裝,但看得出混混味。
他作證完畢,劉天海進行詢問:“你和本案的被告人是什麼關係?”
王勁龍:“我們是初中同學,以前經常一起玩,後來星宇出獄後去了北京,就來往得少了。”
劉天海:“去年十一月初,被告人是不是委託你幫他購買一款名為迷情水的情趣用品?”
王勁龍:“是的。”
劉天海:“被告人當時有沒有跟你說,買迷情水的用途?”
王勁龍:“他說他想和他女朋友玩情趣遊戲。”
劉天海:“你還記得那款迷情水的嗎?”
他拿出幾張照片,申請由王勁龍指認,王勁龍很快指出一張印有棕色瓶子的照片。
劉天海看向合議庭:“審判長,我方申請本案的第二位證人羅薇薇出庭作證。”
寧稚聞言,立刻看向大門方向。
被蕭讓握著的手發起了抖,連雙腿都微微打鬥。
羅薇薇作為辯方證人出庭作證,可想而知,她的證言證詞肯定是為李文康開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