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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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的感受而獲得的。人們把這種感受叫做“良心的責備”,在這裡更狹義些說或者就叫做“所行非義之感”,'亦無不可'。
在這裡我們已在最一般的抽象中分析了非義的概念。具體說來,真正吃人'肉'的野蠻行為就是非義最完整,最恰當和最便於指出的表現。這是非義在意志客體化的最高階別上最顯著的型別,是意志對自己作最大斗爭的可怕情景。而意志客體化的最高階別就是人。在僅次於吃人行為的兇殺中,隨著兇殺的實行之後,我們剛才抽象地乾巴巴地指出其意義的良心責備立即以可怕的明確性隨而出現,並且在精神的安寧上留下一輩子也治不好的創傷;因為我們對於已犯的兇殺發抖,和對於行將要犯的兇殺戰慄退縮一樣,都是和'人們'對生的無限留戀相符的。而一切有生之物,正因為是生命意志的顯現,所以都是為這種留戀所滲透的。(此外我們還要在後面一點更詳盡地分析隨非義和惡毒行為而起的那種感情或良心的不安,並使之上升到概念的明確性。)要看作本質上和兇殺相同,只在程度上和兇殺有別的,是故意使別人的身體殘廢或只是受到傷害,以及任何打人的行為。——非義還表現於束縛別的個體,表現於強制他為奴隸;最後還表現於侵佔別人的財產。如果財產是別人勞動的果實,那麼侵佔別人的財產和奴役別人在本質上就是相同的,兩者之間的關係也等於單是傷害之於兇殺。
這是因為根據我們對於非義的解釋,財產如果不行非義就不得拿走,則財產只能是別人自力勞動的獲得。所以拿掉別人的財產就是從已客體化於該人身體中的意志那裡拿掉這人的體力,以使這份體力為在另一身體中客體化了的意志服務。只有這樣,施行非義的人雖不是侵犯別人的人身,而是侵犯一種沒有生命的,和別人的身體完全不同的東西,然而仍然是侵入了別人的意志之肯定的範圍;因為別人的體力和勞動等於是同這東西乳水交融而等同起來了。由此推論,可知一切真實的財產所有權,也就是道德的財產所有權,原來是,唯一無二的是以勞力加工為根據的;正如在康德以前這就是頗為人們所普遍承認的,並且也正如這就是最佔老的一種法典說得明確而優美的:“熟習古代的智者們說,誰剷除了田野裡的樹木,把田野打掃乾淨,犁過了,這塊耕地就為他所有;正同誰是第一個給予一隻羚羊致命傷的,這羚羊就屬於他。”(《摩奴法典》Ⅸ,第44頁。)在我看來,康德的全部法理學是一些互相牽混的錯誤很特別的交織在一起,我認為這隻能以康德老年的衰弱來解釋。就是這一點也是可以說明的,他是以優先佔有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根據的。但是單憑我的意志宣告不許他人使用一件東西,怎麼就能立即賦予自己對於這東西的合法權利呢?顯然,這樣的宣告本身就需要一個法理根據,而不是如康德所認為的這宣告本身就是一個法理根據。如果除了自己的宣告外別無其他根據就要獨佔一件東西,那麼,又怎能說別人不尊重這種要求就是這人在實質上,亦即在道德上,行為非義呢?在這件事上怎麼會使別人良心不安呢?這是很明白和容易理解的'道理',即是說根本不能有什麼合法的佔取,唯一能夠有的只是對一個東西的合法領有,合法獲得,'而這是'由於原來就是對這東西使用了自己的勞力'來的'。因此,一件東西只要是由於別人的辛勤加過工的,改良過的,或是防止了事故而得儲存的,即令是這麼微小的辛勤,只是摘下或抬起一顆野生的果子,但是奪取這樣的東西顯然仍是那掠奪者拿走了別人用在這上面的勞力的果實,顯然仍是讓別人的身體為他的意志服務而不是為別人自己的意志服務;是超出了他那意志的現象而肯定他自己的意志,直到否定別人的意志:這就叫作行為非義。——與此相反,單是享受一樣東西,對此並無任何加工或並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以防破壞,那麼,這也和單憑他的意志宣告他自己的獨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