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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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又不激起快感,對於意志沒有任何直接的意義而仍被感知,也就是隻對認識而存在說,固然已經要稱為表象,並且我也是就這種意義說身體是直接認識的,是直接客體;然而,客體這一概念在這裡還不是按其本來意義來體會的,因為由於身體的這種直接認識既走在悟性的應用之前,又是單純的官能感覺,所以身體本身還不得算作真正的客體,而54只有對它起作用的物體才是真正的客體。這裡的理由是:對於真正的客體的任何認識,亦即對於空間中可以直觀的表象的任何認識,都只是由於,對於悟性而有的,從而就不能走在悟性的應用之前,而只能在其後。所以,身體作為真正的客體,作為空間中可以直觀的表象,如同一切其他客體一樣,就只能是間接認識的,是在身體的一部分作用於另一部分時認識的,如在眼睛看見身體,手觸著身體時,應用因果律於此等作用而後認識的。從而,我們身體的形態,不是由普通的肉體感覺就可了知的,卻只能透過認識,只能在表象中,也就是在頭腦中,自己的身體才顯現為'在空間' 展開的,肢體分明的,有機的'體'。一個先天盲人就只能逐漸逐漸地、透過觸覺所提供的張本,才能獲得這樣的表象。盲人而沒有兩手將永不能知道自己的體形,最多隻能從作用於他的其他物體逐漸逐漸地推斷和構成自己的體形。因此,在我們稱身體為直接客體時,就應該在這種限制下來體會。
在別的方面,則仍依前所說,一切動物性的身體都是直接客體,也即是主體,認識一切而正因此決不被認識的主體,在直觀這世界時的出發點。這認識作用和以認識為條件,隨動機而起的活動,便是動物性的真正特徵,猶如因刺激而起的運動是植物的特徵一樣。但是無機物則除了那種由最狹義的“原因”所引起的運動外,沒有別的運動。所有這些,我已在論根據律那篇論文中(第二版,§20),在《倫理學》第一講第三章以及在《視覺和色彩》§1中詳細地闡述過了,請讀者參照這些地方吧。
由上述各點得來的結果是一切動物,即令是最不完善的一種,都有悟性,因為它們全都認識客體,而這一認識就是規定它們的行動的動機。悟性,在一切動物和一切人類,是同一個悟性,有著到處一樣的簡單形式:因果性的認識,由效果過渡到原因,由原因過渡到效果'的認識';此外再沒有什麼了。但是在敏銳的程度上,在知識範圍的廣狹上,悟性是大有區別的,是多種多樣,等55級繁多的;從最低階只認識到直接客體和間接客體間的因果關係起,也就是剛從身體感受的作用過渡到這作用的原因,而以這原因作為空間中的客體加以直觀;直到最高階認識到同是間接客體相互間的因果關聯,以至於理解大自然中各種最複雜的因果鎖鏈。
然而即令是後面這種高階的認識也還是屬於悟性的,不是矚於理性的。屬於理性的抽象概念只能為接收、固定、聯絡那直接所理解的東西服務,決不直接產生“理解”自身。每一種自然力,每一條自然律,以及二者所從出現的每一情況,都必須先由悟性直接認識,直觀的加以掌握,然後才能抽象地(in abstract),為了理性而進入反省思維的意識。胡克發現的引力法則,以及許多重要現象的還原到這一法則,然後是牛頓用算式證明了這些法則,這些都是透過悟性而有的直觀的、直接的認識。可與此等量齊觀的;還有拉瓦西耶發現氧及其在自然中的重要作用;還有歌德發現物理性色彩的產生方式等。所有這些發現全部不是別的,而只是正確地、直接地從效果還原到原因;隨之而來的便是對自然力的,在一切同類的原因中顯出的自然力同一性的認識。所有這些見解不過是悟性的同一功能在程度上不同的表現。由於這一功能,一個動物也把作用於它身體的原因當作在空間中的客體加以直觀。因此,所有那些重大發現,正和直觀一樣,和悟性每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