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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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點上,如已說過,物質是聯絡理念和個體化原理的環節,而個體化原理就是個體的“認識”之形式,或者就是根據律。——因此,怕拉圖認為在理念及其現象、即個別事物之外,——這兩者本可包括世界上一切事物——,僅僅就只有作為第三者而不同於這兩者的物質,(《蒂邁歐篇》第345頁)是完全正確的。個體作為理念的顯現,永遠是物質。物質的每一屬性也永遠是一個理念的顯現,並且作為這種顯現也就可加以審美的鑑賞,而鑑賞就是認識現象中表出的理念。這一點,即令是就物質的最普遍的屬性說,也是有效的;沒有這些屬性就決不成其為物質,而這些屬性的理念卻是意志的最微弱的客體性。這樣的屬性是:重力,內聚287力,固體性,液體性,對光的反應等等。
如果我們現在把建築藝術只當作美術來看,撇開它在應用目的上的規定,——'因為'在這些目的中它是為意志而不是為純粹認諷服務的,按我們的說法也就不再是藝術了——;那麼,除了使某些理念——這些都是意志的客體性最低的級別——可加以更明晰的直觀以外,我們不能指定建築藝術還有其他的目的。此最低階別的客體性就是重力,內聚力,固體性,硬性;即磚石的這幾個最普遍的屬性,意志的這幾種最原始的,最簡單的,最冥頑的可見性,大自然的一些基本通奏低音。在這些以外還有光,'不過' 光在好些方面又和這些屬性相反。即令是在意志客體性的這種低階別上,我們已經看到意志的本質顯出於矛盾之中;因為建築藝術在審美方面唯一的題材實際上就是重力和固體性之間的鬥爭,以各種方式使這一斗爭完善地,明晰地顯露出來就是建築藝術的課題。它解決這類課題'的方法' 是切斷這些不滅的力所由獲致滿足的最短途徑,而用一種迂迴的途徑撐住這些力;這樣就把鬥爭延長下去了,兩種力無窮盡的'各'奔一趨向就可在多種方式之下看得見了。——建築物的整個質量,如果全委之於它原來的趨向,那就只會成為整整一大塊的東西,儘可能緊貼在地面上;而這裡意志既顯為重力,這'塊然大物' 就會不停地向地面擠去;這時固體性,'它'也是意志的客體性,卻在抵抗著。然而正是這一傾向,這一衝勁,建築藝術就不許它有直接滿足而只許以間接的滿足,透過迂迴曲折的滿足。譬如說橫樑就只有藉助於直柱才'間接地' 落到地面上,圓頂則必須自己負載自己,並且只有借一些樁子才能滿足它指向地球的衝勁;如此等等。然而正是在這被強制的間接途徑上,正是由於這種阻礙,隱藏於頑石中的那些'自然' 力才得以最明晰地,多樣化地顯露出來,'除此以外,' 建築術也就不能再有什麼純藝術的目的了。因此,一個建築物的美,無論怎麼說都完整地在它每一部分一目瞭然的目的性中,'然而'這不是為了外在的,符合人的意志的目的(這種工程是屬於應用建築的),而是直接為了全部結構的穩固,對於這全部結構,每一部分的位置,尺寸和形狀都必須有'牽一髮而動全身' 這樣的:種必然關係,即是說如其可能的話,抽掉任何一部分,則全部必然要坍塌。這是因為唯有每一部分所承載的恰是它所能勝任的,每一部分又恰好是在它必需的地方,必需的程度上被支撐起來,然後在構成頑石的生命或其意志表現的固體性和重力之間的那一相反作用,那一斗爭才發展到最完整的可見性,意志客體性的最低階別才鮮明地顯露出來。同樣,每一部分的形態也必須由其目的和它對於全體的關係,而不是由人意任意來規定。圓柱是最簡單的,只是由目的規定的一種支柱的形式。扭成曲折的住子是庸俗無味的。四方樁有時雖然容易做些,事實上卻不如圓住的那麼簡單。同樣,飛簷、託梁、拱頂、圓頂的形式也完全是由它們的直接目的規定的,而這目的也就自然說明了這些形式。柱端等處的雕飾已屬於雕刻而不屬於建築範圍了,這既是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