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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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企圖。那是走“之”字路,就如我們夜間隨著磷火的閃光忽而這邊,忽而那邊,結果是哪兒也到不了。——或者另外用一個比喻:按霍布斯的法學所說,人對任何一物原來都有一份權利,但又是對任何一物都沒有獨佔的權利;可是一個人仍可由於他放棄一切其他事物而獲致一些個別的事物。別的人則又相反,他從這個人既已選定了什麼這一方面出發也是同一個'取一舍萬的'作法。在實際生活中就正是這樣。我們在生活中也只有放棄一切不相干的要求,對一切別的東西棄權才能真正嚴肅地、幸運地追求任何一個一定的企圖,不管所追求的是享受,是榮譽,是財富,是科學,是藝術或是美德。因此僅有欲求和才能本身還是不夠的,一個人還必須知道他要的是什麼,必須知道他能做的是什麼。只有這樣,他才顯出性格,他才能幹出一些正經事兒。在他未達到這個境界之前,儘管他的驗知性格有著自然的一貫性,他還是沒有性格。並且他雖整個地必然是忠於自己,必然要經歷他的人生道路一直到底,他卻是被自己的惡魔所牽制,他不會走一條筆直的路,他會要走一條左彎右拐的曲線,會要搖擺不定,走失大路,迂迴轉折,會要替自己準備懊悔和痛苦。這一切都是因為他事無鉅細,都只看到自己眼前有這麼許多人所能做,所能達成的東西,而不知道其中唯有什麼是和他相稱的,是他所能完成的,甚至不知道什麼是他所能享受的。因此他會為了某種地位和境遇而羨慕一些人,其實這些都只是和那些人相稱而不是和他的性格相稱的,他果真易地而處,還會要感到不幸,甚至要忍耐下來也不可能。和魚只有在水中,鳥只有在天空,鼴鼠只有在地下才感到舒適一樣,人也只能在和他相適應的氣氛裡感到舒適;例如官廷裡的那種空氣就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呼吸的。由於對這一切缺乏足夠的理解,有些人就會去做各種會要失敗的嘗試;在個別場合對自己的性格施加壓力,而整個的又仍必然要服從自己的性格。並且如果他是這樣違揹著自己的天性,即令他辛勤地達成了什麼也不會使他有所享受,即令他學會了什麼也依然是死的,'不能活用'。甚至在倫理方面的行為,如果不是由於一個人純潔,直接的衝動,而是由於一個概念,一個教條而產生的,就他的性格說又是過於高尚的,那麼這一行為就會由於後來自私的懊悔而在這個人自己的眼裡也要喪失一切的功勞。“意欲是教不會的。”
我們總要透過經驗才體會到別人的性格沒有可塑性;'可是'直到具有這體會之前,我們還幼稚地相信可以用合理的表象,用請求和懇禱,用榜樣和高貴的品質隨意使一個人背棄自己所屬的型別,改變他的行為方式,脫離他的思想路線,甚至“增益其所不能”。同樣,我們還相信對於自己也可以這樣作。我們必須從經驗學會認識我們欲求的是什麼和我們能做的是什麼。在沒有認識到之前,這些是我們所不知道的,我們也就說不上有性格而常常要由外界的硬釘子把我們碰回到我們自己'原來'的軌道上來。——如果我們最後終於學會了認識這些,那麼我們也就已經具有世人所謂品格的獲得性格了。因此,具有獲得性格就不是別的而是最大限度完整地認識到自己的個性。這是對於自己驗知性格的不變屬性,又是對於自己精神肉體各種力量的限度和方向,也就是對於自己個性全部優點和弱點的抽象認識,所以也是對於這些東西的明確認識。這就使我們現在能夠透過冷靜的思考而有方法地扮演自己一經承擔而不再變更的,前此只是漫無規則地'揣摩'使之同化於自己的那一角色;又使我們能夠在固定概念的引導之下填補自己在演出任務中由於任性或軟弱所造成的空隙。這樣我們就把那由於我們個人的天性本來便是必然的行為方式提升為明白意識到的,常在我們心目中的最高規範了。我們是這樣冷靜熟慮地按之而完成那些行為方式,就如我們是'重新'學會了這樣作的似的;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