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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裡的人員就去年6月1日發現的死屍是張玲玉,還是第二天出現在齊縣耿莊的瘋女人是張玲玉,爭議著……

在審判委員會的同志們爭論不休時,角落裡坐著一名30多歲的女法官卻始終在看案卷,一直沒有發言。她就是趙玉香和翠翠千里尋證時在小旅店遇到的好心人,在她的指點下祖孫倆才有了齊縣的奇遇。

劉副院長看她一直沒說話,說道:&ldo;嶽曉紅,你雖然剛從&l;五七&r;幹校回來,但也是老政法了,講講你的意見。&rdo;

嶽曉紅站起來說:&ldo;按理說我離開法院工作五、六年了,剛剛從農村回來,不該亂說話。但既然領導點到了,我就說點不同看法。&rdo;與會的同志一聽還有不同看法,都安靜了下來。&ldo;我認為,應該將劉鎖森無罪釋放!&rdo;

一石擊起千層浪,會議室裡的人們議論紛紛,多數人持反對意見。

劉副院長說:&ldo;肅靜,人命關天,大家多聽聽不同意見,毛主席都說&l;真理有時掌握在少數人手裡&r;,聽小嶽把話講完嘛。&rdo;

嶽曉紅接著說:&ldo;我認為此案的刑偵人員不是以證據定案,而是主觀先入為主,有罪推定,誤導他人。張玲玉剛失蹤,辦案人員沒有任何劉鎖森犯罪的證據就對其採取了強制措施,主觀認定張玲玉已死亡,劉鎖森有殺人嫌疑,客觀上使老百姓也認為劉鎖森有罪。池塘女屍就是在這種誤導下辨認的,加上把門簾放在一起辨認和王桂花悲痛復仇心理的共同作用,使王桂花將高度腐爛的女屍主觀認定就是張玲玉。由此產生了警方誤導當事人,當事人再誤導警方辦案的惡性迴圈,以至於五個月後,趙玉香在齊縣發現張玲玉還活著的真實《證明》反而成了偽證。如果在坐的同志們能逆向思維,從張玲玉舊病復發、出走失蹤的基點出發,重新審視此案,不難看出,此案的所謂兇手是屈打成招的。我們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要慎重使用,只有被其他證據證實的口供,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而刑訊逼供下產生的供詞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所以說,本案的被告劉鎖森應該無罪釋放。&rdo;

&ldo;嶽大姐,那趙玉香也證實不了耿莊出現的瘋女人就是張玲玉啊。&rdo;一名法官問道。

嶽曉紅說:&ldo;不對!正好相反,是公安局證明不了她不是張玲玉!從法理上講,犯罪嫌疑人無義務證明自己無罪,應該是辦案人員用證據連結的事實來證明嫌疑人有罪。尋找刑事犯罪的證據是公安局辦案人員的職責,本應該是辦案人員義不容辭的工作。當事人的母親趙玉香為救兒千里尋證,是辦案人員的失職,是一個農村婦女的無奈和悲哀,怎麼還能以包庇罪將其拘留呢?&rdo;

又一名法官問:&ldo;那麼死屍頭上的疤痕、劉鎖森遺落的褲扣、沉屍用的石頭和撕成布條的門簾是不是證據呢?&rdo;

嶽曉紅答道:&ldo;是證據,但都不是劉鎖森殺人的證據。身高、年齡差不多的女人同一位置有一塊傷疤不足為奇,以此證明在水中浸泡了一個月、高度腐爛變型的女屍就是張玲玉缺乏科學依據;劉鎖森在地裡勞作了一天,遺落點東西很正常;沉屍用的石頭,劉鎖森說是搬來給張玲玉坐的,現場勘察記錄也能證明,問題是沒有證據證明這塊石頭是劉鎖森搬到水裡的;至於說到撕成布條的門簾,則應該是反證。從公訴書裡看,劉鎖森殺人沉屍是蓄謀已久了,那他為什麼不事先準備好作案工具,而要用劉翠翠送來的、眾人皆知的自家門簾布捆綁屍體?而且,這與其口供中燒毀衣物、銷毀證據的做法明顯相左啊。請大家注意,我所說的&l;無罪&r;,是指無合法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不是說嫌疑人一定無罪,在司法機關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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