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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協議確實是能起到主動的效果,以前零零碎碎的聽說過這玩意,大家誰也沒有去認真琢磨究竟是怎麼回事,從來沒有人像塗建這樣說的這麼明白。
“好的,塗總說的非常清楚,我聽明白了。”見其它人也點頭,他接著問“第三個問題,補償金按月工資的30為標準,每個月發放還是最後走的時候一起發放。”
“最後一起發放,而且是一次性發放,”塗建答到。
“第四個問題,如果我工作五年後離職,補償金按幾年給,給五年給嗎?公司會不會因為我們乾的時間長了,補償金太高,一兩年就讓我們走人”王俊寶接著問。
塗建也是今天剛接觸這個問題,一下子沒想明白,看向何賢,何賢想了想,回答道:“放心,不管幹多久,補償金都是兩年,這個時間是競業限制的時期長度,不是工作幾年,你就是工作三十年離職,競業限制兩年,那麼補償金就是按兩年算,這兩個時間是兩個概念,不要搞混淆了。”
“哦,原來是這樣,那我就明白了,”王俊寶點頭道,接著說:“最後一個問題,如果我離職後找到一個工作,覺得對公司沒有什麼危害,能不能跟公司協商,公司也不用補償我了,我也不受協議的約束,或者反過來,公司覺得我出去了也威脅不到公司利益,是不是可以主動解除協議,也省了一份補償金”
何賢接著回答:“可以協商,不管是公司發起還是離職員工發起,不過決定權在公司方。公司可以主動解除協議,而如果是離職員工提出的話,需要公司同意。”
王俊寶低著頭想了一會,點頭表示明白,開口道:“這下聽明白了,還是兩位老總解釋的通俗易懂,剛才那個協議模板不完善,建議把剛才討論的問題在協議中明確一下。”
呂娜聽著說這個,又鬱悶了,這個模板確實是從網上下載的一個模板稍微修改了一下,那些條款有的自己也是一知半懂。